一不小心侵犯了名誉权?? 福鼎法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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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3 15: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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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名誉权
爱八卦的论坛君
经常爱看娱乐圈里
某明星又打侵犯名誉权官司啦
这么一来,总感觉
好像侵犯名誉权官司
只出现在大牌明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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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福鼎法院发布了一起
福鼎版的侵犯名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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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5年9月
小华(化名)经他人介绍认识小明(化名)
小明以其经营砂石子加工场
具有高额利润回报等情况,说服小华投资

- 2 -
2015年12月3日
在这天签订协议
并由小华向杜某交付300000元投资款
付款后,小明拒绝实施生产

- 3 -
2016年1月
小华向小明提出解除协议
并要求退款,均遭到拒绝

- 4 -
2016年3月中旬
小华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表小明是社会垃圾、大骗子
并公布小明的车牌号码、个人身份信息
并于朋友圈大量转发
小明致电小华要求其删除并道歉,无果

- 5 -
2016年4月23日晚
小华驾驶车辆带领两人
在赤溪村、杜家村、蒋阳村等地
张贴有损小明名誉的字报
并公布了小明的身份户籍信息

▼▼▼
福鼎法院认为
1|诽谤系为了毁坏他人名誉,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而小明与小华确于2015年12月4日签订协议,并由小华实际投资款300000元。“大字报”内容与实际相符,故“大字报”中的文字所体现的事实不存在捏造的情况,其行为不构成诽谤。

2|侮辱是指公然损害或抵毁他人人格或者名誉的行为。“大字报”中书写的文字虽然包含带有贬义的字句,主要是小华交付300000万投资款后,石子场未开工也联系不上小明,且认为小明在游说其投资砂石子场时存在欺骗行为的情况下所写,确有偏激之处;另外,及时地消除了案涉“大字报”,张贴“大字报”的行为不足以使小明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或实际影响了对小明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

3|综上所述,小华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小明名誉权的侵害。小明认为小华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但小华张贴的大字报中的文字措辞较为严厉,有失妥当,给小明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对小华的行为应当予以训诫。
现在是舆论和消息传播的“快餐时代”
各种各样的信息以惊人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传播
因此也无形中带来了很多弊端
我们应该趋利避弊
利用互联网做更多有意义的事

来源:福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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