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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2日,福鼎法院审结全省首例涉毒洗钱案,依法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潘某英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文丨福鼎法院 图丨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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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01 经审理查明 2015年初,被告人潘某英明知其胞弟潘某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另案处理)从事毒品犯罪,仍应潘某廷要求将自己2014年12月3日所开立的银行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账号A)交由潘某廷用于毒品资金往来结算。
后,被告人潘某英又应潘某廷要求于2015年11月13日将该资金账户予以销户,并将该资金账户中结余存款140余万元转入重新办理的另一个银行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账号B)再次交由潘某廷作为毒品资金往来使用。
该二资金账户在银行预留联系电话均为被告人潘某英手机号码。
经查实,其中账号A、账号B资金账户与陈某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另案处理)所持有的资金账户资金交易25笔,金额累计金额达217.47万元(存入13笔,金额176.05万元;转出12笔,金额41.42万元)均属毒品交易往来资金。
02 争议焦点 法庭之上,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潘某英主观上是否明知其胞弟从事毒品交易。
法庭根据被告人潘某英的生活阅历、认知水平、社会关系、生活环境及其与潘某廷关系密切程度结合潘某廷的职业收入、经济状况等主客观因素,认为潘某英主观上明知潘某廷在利用其银行账户从事毒品交易犯罪所得收益。
人,作为社会的人,起首每每接触的是哺育本人的生身父母,情同骨肉的兄弟姐妹。 亲人之间若能相互扶持,爱而友,敬而顺,自不消说。
然,骨肉亲情在大是大非面前,终须理性判断,故又有大义灭亲一说。
潘某英虽为其弟,但其胞弟的“生意”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啊!
03 最后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英明知潘某廷(胞弟)从事毒品犯罪,并以银行卡来中转毒品资金,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仍应潘某廷要求提供其本人所开设的资金账户协助潘某廷毒品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故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依法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潘某英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遵纪守法,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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