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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桂花) 鼎环罚字[2017]16号
情息 详信 郑桂花 福鼎市飞翔压铸厂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50982600045336 地址:福鼎市西园路桐城水电站对面
你经营的福鼎市飞翔压铸厂 (以下简称“你厂”)环境违法一案 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压铸产生的烟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向你下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38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
2017年4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邮寄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34号),明确告知你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size=1.2em]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 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2016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16年9月29日现场照片; 6.2016年9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 7.2016年12月8日停产关闭照片; 8.《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38号); 9.2017年10月26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10.《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34号); 11.2017年4月14日EMS回单(运单号:1080572925722)。 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对你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处项目总投资额(壹拾伍万元)的百分之五,计人民币柒仟伍佰元罚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4点“列入报告表类,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处人民币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责令停止生产”的规定,对你未依法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判 决 如 下 鉴于你厂已于2016年12月8日停产关闭 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 3.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或者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在缴纳罚款后,你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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