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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福鼎法院审理一起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间 被告人林某伟明知他人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行为 仍多次雇佣他人或亲自运输假冒伪劣卷烟 价值共计1660307.46元 怎么 回事
2015年11月6日 被告人林某伟为赚取运费 同意为“阿雄”运送假冒伪劣卷烟
2015年11月7日 被告人林某伟 向福建省云霄县某车行租用一辆别克牌商务轿车 又雇佣张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负责运送给买家
2015年11月同月8日晚 ★ 01 ★ 被告人林某伟将装载有32箱 (50条/箱)共计1600条 “南京牌”、“云溪牌”、“利群牌”等品牌卷烟的商务轿车 交由张某从福建省云霄县驾驶向浙江省宁波市
★ 02 ★ 张某到达宁波市与买家吴某、盛某等人接驳后 由省某等人将别克牌商务轿车 开至宁波市鄞州区某仓库卸货
★ 03 ★ 盛某等人在仓库卸载了一部分卷烟后 驾驶商务轿车在仓库附近村道上 行驶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从该别克牌商务轿车上 当场查获卷烟共计499条 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鉴定,价值96552.1元 后从明伦新村53号底楼仓库内 查获从别克商务轿车上卸下的其余卷烟 价值132000元
2016年3月初 被告人林某伟明知吴某等人(均另案处理) 在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某山庄一民房内 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 仍受雇于吴某、负责联系货车司机运送制烟物品
2016年3月13日至17日间 被告人林某伟电话指示货车司机 将散装烟丝、滤嘴棒、水松纸等 制烟原材料运入山庄二次
2016年3月17日
仙游县公安局、烟草专卖局 联合执法查获该山庄制烟场所 并查扣“红河牌”等各类假冒伪劣卷烟及散装烟丝 滤嘴棒、水松纸、卷烟盘纸、卷烟机等物品 价值共计143325.96元
福鼎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伟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仍多次帮助他人运输制烟原材料或成品伪劣卷烟,价值共计1660307.46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 遂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林某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