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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起诉书丨 张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在福鼎市**镇**村**号,住福鼎市**镇**村(无门牌)。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福鼎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5日经福鼎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2016年4月份
被告人张某某欲在福鼎市**镇**村**山开荒种植地瓜和太子参,为防止野猪破坏,张某某购买来升压器、铁丝等设备,私自将升压器放置在家中连接电箱,从升压器处拉铁丝至其种植地,在种植地四周架设离地面高20余厘米的铁丝电网用于电野猪,并在路边设立了警示牌,通电时间为每天18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许。 ▼ 2017年1月21日22时许
被害人朱某某和朋友范某某、钟某某欲上**山打猎,行经被告人私设电网的种植地时,朱某某触碰电网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朱某某死亡原因系电击死。
▼ 2017年1月22日
被告人张某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2万元,取得谅解。
案情正在审理中
简略过程 福鼎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福鼎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福鼎检察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福鼎检察院于2017年4月24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受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