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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 关于 印发《福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鼎政综〔2017〕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福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丨 总则 ▼ 第 0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 02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宁德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县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宁德市人民政府。在中共福鼎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宁德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 03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宁德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 04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宁德市委重大战略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鼎力拼搏、奋力赶超,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加快建设生态滨海旅游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丨 组成人员职责 ▼ 第 05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法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 06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 07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 08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第 09条
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 10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宁德市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丨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 第 11条
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 12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 13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 14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 15条
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丨 坚持依法行政 ▼ 第 16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 17条
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 18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 19条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建法律顾问队伍,积极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依法行政与依法审判良性互动机制。
第 20条
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能。
第五章丨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 第 21条
严格执行《福鼎市人民政府重要行政决策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 22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决算、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重大政策措施以及财政重大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重要行政决策,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充分讨论。
第 23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和合法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龙安)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 24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 25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丨 推进政务公开 ▼ 第 26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 27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 28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丨 健全监督制度 ▼ 第 29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宁德市政府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第 30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监督部门反馈。
第 31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 32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 33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群众合法、合理性诉求,要及时研究并督促解决。
第 34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丨 会议制度 ▼ 第 35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第 36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宁德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以及市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省内外形势及市政府工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龙安)负责人列席。
第 37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宁德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四)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大额资金安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项;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龙安)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龙安)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 38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第 39条
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先行召开专题预协调会议。
第 40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 41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第 42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经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仍无法确定的事项,应在纪要中明确提交市政府进一步研究确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预协调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不发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召开会议的市长、副市长。
第 43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章丨公文审批 ▼ 第 44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龙安)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 45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龙安)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送市长审批。
第 46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 47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但在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下,经办公室主任协调后,可直接送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市长、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报送省、宁德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第 48条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市长签发。系市长、副市长批示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核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第 49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乡镇(街道、龙安)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丨工作纪律 ▼ 第 50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宁德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 51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 52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离鼎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凡出访或到宁德市外出差、休假的,报告市长,获准后出行;凡在宁德市内出差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并报告市长。同时,应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
第 53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 54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丨政和作风建设 ▼ 第 55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规党纪,进一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 56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 57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 58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宁德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和约束,不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 59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 60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当地负责人不到交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第 61条
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或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 62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宁德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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