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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一家足浴店挂着“洗脚”的牌子 却经营着见不得人的“皮肉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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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被告人王某平、邹某英等人 在福鼎市龙安开发区租赁某房屋 用于合伙经营桑拿洗浴中心 被告人王某平、邹某英 分别投资人民币10000元入股该洗浴中心
几个月后
两人为了顺利经营洗浴中心 先后容留卖淫女王某、郑某等人 在自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50次 每次从中抽取50元至88元不等的费用
期间
被告人王某平负责洗浴中心的收银、结算等 日常经营管理事宜 被告人邹某英则在结算时与被告人王某平核对账目
| 根据这点 | 邹某英的辩护人 提出邹某英在本案中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
但是福鼎法院认为 被告人邹某英投资入股10000元 参与桑拿中心的运营 参与足浴中心的经营管理和账目核对 其与被告人王某平的在共同犯罪上虽分工不同 但所起作用下相当,不宜分主、从犯
福鼎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平、邹某英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扰乱社会正常的治安秩序,破坏良好的社会风气,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二被告人容留妇女卖淫50次,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平在庭审中对所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辩护人关于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① 判处被告人王某平 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② 判处被告人邹某英 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不择手段而“坐享其成” 最终触犯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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