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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沙埕港主航道和军用码头 锚地水鼓海域水产养殖设施的通告 鼎政〔2017〕30号 为规范用海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船舶通航安全和部队军事训练与战备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沙埕港、晴川湾、里山湾海域航道、锚地、军事用海等禁养区内的养殖设施进行清理,具体通告如下:
具 体 通 告 如 下
01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设置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02
清理整治范围(航标为界):福鼎沙埕港、晴川湾、里山湾海域航道、锚地、军事用海等禁养区(具体见示意图)。
03
凡在上述清理范围内违规布设养殖设施、违规捕捞等违法用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于2017年6月9日前自行清理拆除养殖网箱、养殖筏架等渔业水产养殖设施、捕捞设施(定置网等)、围场木桩、绳索、标志物等违规设施。逾期未自行清理拆除的,将依法进行清理拆除,拆除费用由违规设置者承担。
04
在清理过程中,凡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或在该海域恶意圈占、借机讹诈勒索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