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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位不够,是否有“解”? 想买新能源汽车,又担心“充电难”,该怎么办? “僵尸车”占用公共停车资源,是否真就无可奈何? 这就是现在汽车生活的写照 也是不少有车一族心中的一根刺! …… 《宁德市城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就市民普遍关注的“停车难”问题 在建设及管理上均提出了“破解之道”
⌛ 新建的居民住宅区须配建停车场
停车场应如何规划建设,才能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出,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必须设置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当地有关规定的停车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增建、配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未按规划要求设计停车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对于新能源设施建设上,《条例》(草案送审稿)要求,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 无发票可拒付停车费
在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上,《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出,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无号牌机动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通风、照明、排水防涝、消防等设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负责车辆进出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超过三个月以上未使用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那么,停车场应如何收费才合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设施、区位、供求关系、车型和停放时段因素,可以分别实行按次、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级差收费。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小区停车位对外开放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小区停车场该由谁来管理?停车位不够停放,该怎么办?《条例》(草案送审稿)明确,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确定管理方式;产权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应当统一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又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可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理。
此外,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时,征得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书面同意,可利用住宅小区公共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库。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必须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 在道路擅自设停车位罚1500元
在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上,《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或撤销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若违反规定,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500元罚款。
此外,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在非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四十八小时。机动车停放者若违反规定,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持续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机动车停放者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如 何 提 意 见 有任何意见和建议 可于7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书面征集 ➦ 信函或传真至宁德市闽东中路35号市政府法制办(邮编:352100,传真:0593-2567308),并请在信封或传真件上注明 “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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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拟这样管理 对此,你怎么看 下方留言讨论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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