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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6〕385号 被告人池某某 女,198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3******** 汉族,大专文化,教师 住福鼎市**镇**街**路**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6年1月2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 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6年6月7日、8月19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分别于同年7月5日、9月18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池某某以其本人的名义为会首,在本市桐城街道召集王某甲等人组织多场标会,优先无息吸收全体会员所缴的基本会金,后由会员逐月支付会金并标定利息竞标会款,会员标取会款后以所标利息数额作为应付利息数额支付给其他会员。
2014年2月,因池某某的资金链断裂,多场标会相继倒会,造成部分会脚已交纳的会钱无法收回,损失共计人民币1390100元,分别是王某甲45000元、郑某甲36000元、郑某乙18000元、程某某45000元、黄某甲18000元、蔡某甲69000元、王某乙22800元、曾某某335400元、肖某某21600元、陈某丙18000元、潘某某22800元、黄某乙18000元、陈某丁45000元、陈某戊65700元、谢某某111800元、王某丙85800元、邓某某45000元、陈某乙60600元、王某丁22800元、吴某某39600元、蔡某乙22800元、陈某己81600元、蔡某丙85800元、郑某丙54000元。
2011年9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池某某参加程某某、陈某甲等人组织的民间标会,透标会款后未能继续交纳会钱,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01296元,分别是程某某42340元,陈某甲76400元,蔡某甲74800元,王某乙43576元,曾某某103670元,陈某丁16660元,陈某戊42900元,谢某某54270元,吴某某46680元。
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池某某在沪昆高速枫泾检查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Day2: Day3: Day4: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池某某利用组织或参加会钱的方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倒会后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89139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朱婷婷 2016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