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倒会”,还是点头,损失共计2339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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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12: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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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6〕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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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甲
女,1977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522241977********
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
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
现住福鼎市**镇**街**市场**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5年7月2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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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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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起至2011年间,被告人林某甲以其本人及其丈夫王某甲的名义为会首,在本市点头镇召集黄某某、林某乙等人组织多场民间互助会,优先无息吸收全体会员所缴的基本会金,后由会员逐月支付会金并标定利息竞标会款,会员标取会款后以所标利息数额作为应付利息数额支付给其他会员。

2011年8月,因林某甲的资金链断裂,多场标会相继倒会,造成部分会脚已交纳的会钱无法收回,损失共计人民币2339970元,分别是黄某某1332000元、林某乙100000元、张某某170000元、彭某某153970元、缪某某138000元、邓某某251000元、洪某某195000元。

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到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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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first:
  • 被告人林某甲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自首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点头民间标会涉案人员处理意见表、会单等书证。


second:
  • 证人洪某某、黄某某、林某乙、池某某、彭某某、缪某某、邓某某、余某某等人证言。


third:
  • 被告人林某甲供述和辩解。


fourth:
  • 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attachment:
  •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5939****;
  • 2.本案材料壹册。


本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甲利用组织或参加会钱的方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倒会后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3399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朱婷婷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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