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 检生刑不诉〔2017〕2号
本案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 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宁德市院指定
▼ 福鼎检察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该案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福鼎检察院分别于2016年10月21日、2017年1月6日 将本案退回宁德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6年11月21日、2017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41958********,汉族,初中文化,福鼎市**国土资源所所长,户籍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忠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宁德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0月,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根据福鼎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任务的通知》,通过查看现状图、地形图,选择沙埕镇水澳村、官城村山场共计400余亩作为土地开发项目。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从福鼎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调取了土地开发项目一整套的书面程序材料,按照程序材料要求水澳、官城村向沙埕镇人民政府申请立项后,转请福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刘某某审核通过。
2015年3月至6月期间,福鼎市沙埕镇水澳村、官城村2015年县级土地开发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地申请、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便雇用挖掘机将水澳村、官城村林地上原有的植被、树木、腐殖层质的地表土全部挖翻,开垦平整为梯田式一丘一丘的旱地。
▽ 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福鼎市沙埕镇水澳村、官城村2015年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导致水澳村被占用并造成毁坏的林地面积共计225亩,被毁坏的林木数量共计23625株,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7007.3元;官城村被占用并造成毁坏的林地面积共计69亩,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7748.9元。
经福鼎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涉案土地地类,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