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诉刑不诉〔2017〕32号
情息 详信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 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 于2016年7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福鼎市**镇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住福鼎市**镇**街**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起,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担任福鼎市**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将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或者安全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对辖区内福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鼎市**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致使福鼎市**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发生一起铲车驾驶员无证驾驶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下简称“2015.6.13”事故)。经福鼎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认定,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玩忽职守的行为是造成该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负有一定监督检查责任。 2016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福鼎检察院认为
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2015.6.13”事故发生系多因一果,且洪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明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