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阳、白琳、店下相关村民,沙埕湾跨海公路补偿通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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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5 16: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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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
关于
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
福建省沙埕湾跨海公路通道工程
房屋及其他建构物拆迁
的通告
鼎政〔2017〕35号
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福建省沙埕湾跨海公路通道工程项目已经通过相关部门批复,于2017年5月26日动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77号)以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福建省沙埕湾跨海公路通道工程项目安征迁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文〔2016〕2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物必须按时拆迁,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
建设项目
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福建省沙埕湾跨海公路通道工程


2
征迁主体
福鼎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3
拆迁实施单位
佳阳乡、白琳镇、店下镇人民政府


4
拆迁范围
佳阳乡安仁村、蕉宕村、罗唇村、三丘田村、双华村、象洋村,白琳镇沿州村,店下镇巽城村、洋中村、店下村、屿前村、阮洋村、溪岩村等13个村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福建省沙埕湾跨海公路通道工程主线及其佳阳、店下连接线征地红线范围。


5
搬迁期限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办理房屋及其他建构物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并搬迁腾空。


6
拆迁期限
自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物,逾期不拆迁,由拆迁实施单位组织力量依法拆迁。


7
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
按照《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福建省沙埕湾跨海公路通道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鼎政综〔2016〕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8
拆迁要求
(一)本次征地红线内房屋及其他建构物征迁工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市住建、房管、国土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二)凡与上述征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有纠葛者,应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拆迁实施单位声明异议。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市有关部门及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将对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物进行查丈、登记、审核确认,开展协议签订及补偿安置工作。沿线各村应加强宣传,积极支持配合,切实做好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不得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构物用途,不得改建、扩建、装修、拆卸房屋及其他建构物,不得进行房屋及其他建构物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借用、交换、赠与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等活动;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本通告自2017年8月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5日

五角星分割线
福鼎市人民政府
关于
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
福建省沙埕湾跨海公路通道工程坟墓迁移
的通告
鼎政〔2017〕36号
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福建省沙埕湾跨海公路通道工程项目已经通过相关部门批复,于2017年5月26日动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77号)以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福建省沙埕湾跨海公路通道工程项目安征迁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文〔2016〕2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坟墓及其散葬骸罐必须按时迁移,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
建设项目
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福建省沙埕湾跨海公路通道工程


2
征迁主体
福鼎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3
迁移实施单位
佳阳乡、白琳镇、店下镇人民政府


4
坟墓迁移范围
佳阳乡安仁村、蕉宕村、罗唇村、三丘田村、双华村、象洋村,白琳镇沿州村,店下镇巽城村、洋中村、店下村、屿前村、阮洋村、溪岩村等13个村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福建省沙埕湾跨海公路通道工程主线及其佳阳、店下连接线征地红线范围。


5
坟墓迁移期限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被迁移坟墓权益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所在乡镇办理坟墓迁移登记、确认和签订补偿协议等相关手续,并自行搬迁坟墓及其散葬骸罐,逾期不搬迁的,由迁移实施单位按无人认领坟墓处置。


6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与安置
按照《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福建省沙埕湾跨海公路通道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鼎政综〔2016〕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7
坟墓迁移要求
(一)本次征地红线内坟墓(骸罐)迁移工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市高指、民政、国土、林业等部门指导配合组织实施。

(二)凡与上述征迁红线范围内的坟墓(骸罐)权益有纠葛者,应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拆迁实施单位声明异议。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市有关部门及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将对征地范围内的坟墓(骸罐)进行查丈、登记、审核确认,开展协议签订及补偿安置工作。沿线各村应加强宣传,积极支持配合,切实做好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本公告自2017年8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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