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福鼎市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 乡(镇)人民政府办理野外用火许可 的通知 鼎政综〔2017〕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林农,更好地服务基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将林区野外用火许可权限委托给你们,请认真研判辖区内野外用火规律,完善野外用火许可报备流程,确保野外用火作业依规安全有序开展。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