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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6〕332号 被告人吴某某 女,1968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09821968********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住福鼎市**镇**村**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5年6月1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6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同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吴某某采取以优先无息吸收全体会员所缴纳的首月基本会金,后由会员逐月缴纳基本会金,并标写利息竞标会款,中标会员收取会款后以所标利息数额作为应付利息数额,逐次支付给其他会员的方式在本市前歧镇召集会员吉某某等人组织4场民间标会,还以会员名义参加杨某某等3人组织的标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1年3月,因被告人吴某某资金链断裂,造成吉某某等6人损失共人民币213352元(以下币种同)。其中,吉某某12065元、林某某21540元、郑某某29310元、杨某某6905元、林某甲78167元、何某某65365元。
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Day2: Day3: Day4: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利用组织或参加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阮彩铃 2016年9月7日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7〕64号 被告人陈某某 女,1968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8******** 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 户籍地在福鼎市**镇**村**号 住福鼎市**镇**街**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6年8月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30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以优先无息吸收全体会员所缴纳的首月基本会金,后由会员逐月缴纳基本会金,并标写利息竞标会款,中标会员收取会款后以所标利息数额作为应付利息数额,逐次支付给其他会员的方式在本市店下镇召集会员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组织五场民间标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6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因资金链断裂,致其组织的民间标会相继倒会,造成何某甲等九人损失共人民币29.25万元(以下币种同)。分别为何某丙1.32万元、何某乙6万元、薛某某3.7万元、张某某3.7万元、何某丁1.32万元、何某甲4.2万元、陈某某6.33万元、某某和苏某某2.68万元。
2016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Day2: Day3: Day4: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组织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阮彩铃 2017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