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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的通知 鼎海渔﹝2017﹞165号
各股、站、办、大队,局属公司、场: 现将我局重新修订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制订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根据《福鼎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 一 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活动。
厅局级以下人员到我局检查、指导、调研工作的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职务或公务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局领导或相应股室组织实施。副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到我局调研工作的,应事先将来宾在鼎期间行程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委办、政府办。
会议的住宿、用餐等安排,严格按照《福鼎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 二 条
接待股室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含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第 三 条
接待股室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 四 条
局主要负责人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或跨地区参加迎送。除接待股室工作人员外,其他迎送人员一般控制在2人以内。
第 五 条
公务接待活动可优先安排在定点饭店。
第 六 条
接待对象住宿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我局陪同及工作人员在福鼎市同城范围内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 七 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股室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用餐标准接待对象为厅局级的按照市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接待对象为处级以下的按照市直机关三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接待股室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根据《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宁委办发〔2017〕16号)文件规定,接待宁德市内公务人员一律不饮酒,接待宁德市外人员一般不饮酒,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酒,并严格控制用量(酒水消费计入用餐标准核算费用之内)。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 八 条
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每餐标准不高于我市市直机关三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的50%。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 九 条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我局在三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活动内均属同城。
第 十 条
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对象在接待地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接待对象明确由我局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股室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用餐并提醒交纳伙食费。
接待对象明确不由我局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股室除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外,不得再安排其它用餐。
第 十一 条
应邀来鼎参加业务指导、授课、讲座、专家论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对象,费用可由邀请单位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算;邀请单位在发出公函时,应明确费用结算方。若由邀请单位结算的,在邀请函中应明确接待对象回本单位后不再领取在接待地期间的相关差旅补助费。
第 十二 条
我局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觉遵守接待地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确需接待的,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时,应当明确是否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应主动向接待单位据实交纳伙食费,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住宿标准,差旅费报销和相关补助领取按照《福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单位工作人员应邀参加相关公务活动,费用由邀请单位结算的,在接待地期间的相关差旅补助费不得领取。
第 十三 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照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场所开会,执行协议价格。
第 十四 条
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团组人数和公务活动情况合理安排相应车型,原则上3人(含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多台中巴车或大客车。接待用车优先选择机关内部或定点车队车辆。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 十五 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结算。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或银行转账相关凭证等。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由接待股室如实填写、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应当与派出单位公函相一致。
第 十六 条
第十六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 十七 条
执法大队及局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各自实际,严格按照《福鼎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本单位公务接待具体办法,细化流程,规范管理。
第 十八 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执法大队及局属国有企业无接待审批制度或接待审批制度执行不严的;
(二)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或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或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转嫁公务接待费的;
(七)其他违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16]3 4号)、《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鼎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办公室会同监察室、财务室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相关违规违纪线索报驻局纪检组。驻局纪检组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接待股室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十九 条
局办公室会同财务室按年度组织公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 二十 条
局财务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经主要领导审阅后,报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 二十一 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