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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6〕317号 被告人李某某 女,1959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59******** 汉族,小学文化,务工 住福鼎市**镇**委**街**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6年1月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福鼎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点头镇召集会员王某某、蔡某某、林某某等数十人次组织了数场民间标会,优先无息吸收全体会员所缴的基本会金,会员逐月缴纳基本会金,并标贴利息竞标会款,中标会员收取会款后以所标贴利息数额作为应付利息数额,逐次支付给其他会员。
2011年8月底,因部分会员未能继续支付会金等原因,李某某无力运转自己组织的上述民间标会,造成多名会员未能收回会款,损失共计人民币211410元(币种下同),其中,王某某损失10700元,蔡某某损失14650元,林某某损失24600元,庄某峰损失53000元,施某清损失11690元,林某吉损失3500元,温某菊损失8500元,雷某儿损失20836元,刘某丹损失9500元,林某娥损失4434元,陈某华损失50000元。
2016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部分偿还了相关会员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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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组织民间标会的方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江祖程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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