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又是福鼎出租汽车的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0-16 21: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x
为进一步帮助您了解出租汽车改革的推进工作,我们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主要内容,以问答的形式推出“出租汽车改革热点问答”系列专栏,我们将从改革背景、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顶层设计、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主要改革内容及措施、规范网约车发展的主要内容和措施等四个方面着手,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帮您了解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动态。

点击下方链接可查看前二期问答
640?wx_fmt=png.jpg
出租汽车改革系列问答专栏【一】

出租汽车改革系列问答专栏【二】
又是福鼎出租汽车的问题!!!

深化推进
出租汽车改革系列问答专栏【三】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问:巡游车为什么实行期限制?原有无期限巡游车经营权如何解决?我市巡游车的经营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可以抑制非法炒卖、哄抬经营权价格,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轻驾驶员和乘客负担,同时有利于政府完善退出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国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各地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对历史遗留问题审慎处理,在考虑市场公平等各方面因素基础上,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采取政府回购、经济补偿、经营权转换等各项措施,充分协商确定经营期限,经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后稳妥实施,实现平稳过渡,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根据出租汽车车辆的使用年限以及引导出租汽车企业向公司化经营方向发展的要求,为平抑出租汽车市场,杜绝私下炒作,我市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暂定为6年。

问:经营权到期后,原有出租汽车经营者还能继续再干吗?
答: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应当与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相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对服务质量信誉好的经营者,经营到期后重新配置时可以得到优先配置,也可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延续经营,保持经营服务及市场稳定;对服务质量差的企业,可以收回原有指标按规定重新配置,或视情况核减其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后延续经营。

问:巡游车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
答:国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为了鼓励做大做强骨干企业,发挥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2011〕97 号)有关要求,我市明确“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的同时,提出“骨干企业因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进行重组或兼并产生的经营主体变更除外”。

问:巡游车经营权为什么实行无偿使用?
答:国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权有偿使用以来,产生了诸多问题:一是部分城市拍卖经营权,拍卖价格不断攀升,而且市场过度炒作,私下交易和转让普遍存在,导致经营权使用费高企。企业获得高价经营权后,一方面需要通过“份子钱”来消化,增加了驾驶员负担;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提高出租汽车运价来补偿,这又增加了乘客负担。二是经营权的有偿使用,使得通过高价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希望保持其稀缺性,反对政府增加运力规模,政府出于维稳的考虑很难下决心新增运力,使运力长期不能调整,导致供需严重失衡。三是在当前情况下,出租汽车实行有偿使用,就会造成传统出租汽车无法与新兴业态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

问:已实行有偿使用的经营权如何实现无偿使用?
答:国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逐步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了对历史遗留问题审慎处理,维护市场公平和稳定,我市结合实际,按差异化原则,提出“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已实行有偿使用的,经营期满后不再收取有偿使用费”。

问: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应实行怎样的经营模式?
答:为引导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培育骨干企业,避免个体挂靠或变相挂靠,减少中间环节,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2011〕97 号)“各地新增的出租汽车运力应实行公司化经营,公车公营”的有关精神,我省结合实际提出,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应实行公司化经营,由经营者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实现经营权与车辆所有权主体统一,避免经营权所有人与车辆产权所有人的不一致。

问:如何加强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答:通过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并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将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促使经营者与从业者主动守法经营和优质服务,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问: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是否应签订劳动合同?
答:无论巡游车、网约车,全职与兼职,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都存在事实用工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问:网约车和巡游车驾驶员的准入资格是否公平?
答:根据国家《管理办法》及新修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扣满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论巡游车还是网约车驾驶员,二者条件相同。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依然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而区域科目考试中,考虑到车载GPS等在网约车服务中的广泛运用,网约车驾驶员区域科目考试内容主要为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交通路线等不作为测试内容。

问:为什么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
答: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真正的分享经济形式,可有效缓解中心城市交通拥堵,切实提高道路资源的利用效率,更好满足民众出行的日常需求,一定程度上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降低机动车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是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打造清新福鼎和优美生态的现实需要。应积极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宣传活动,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合乘出行。

问:如何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如何界定合乘?
答:一些互联网平台推出的拼车、顺风车在一些城市也已达到一定的规模,也深受欢迎,但也存在责任不清、非法运营等问题。一是给予合法身份。通过明确定义,给予合乘合法身份,避免部分地方基于管理难度进行简单取缔,阻碍发展,同时又引导其在法治和规范的轨道上发展,形成管理的闭环,避免给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留下政策漏洞。二是明确界定业务边界。合乘具有以下特征:(1)以合乘提供者自我出行为前提,出行信息必须由合乘服务提供者而并非乘客主动发布,因此需要设计合理的机制予以甄别;(2)与专业运输行为存在显著区别。合乘服务提供者利用平台在一天内提供“拼车”服务次数应有限制;(3)收费计价原则清晰。合乘应当是免费或者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但时间成本、车辆折旧等不应分摊。三是要求地方政府指定实施细则。各城市政府要在国家政策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界定合乘的界限和明确管理的具体办法,对于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的,要坚决予以打击,防止变相从事出租汽车和网约车经营。

深化推进
出租汽车改革系列问答专栏【四】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问:巡游车的承包经营者如何开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答:国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为杜绝“二老板”这食力阶层的存在,提出“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问:巡游车经营权采取何种方式配置?
答:国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为了突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在巡游车经营权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我市提出要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制度,并加大企业规模、社会满意度等指标的分值权重,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配置新增经营权。同时规定原则上服务质量信誉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所占新增运力指标比例不低于70%。

问:如何严格巡游车市场退出?
答:国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为了提高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要求,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省政府规定中增加“出现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我市结合实际将“严禁巡游车经营者以一次性收取“高额承包费”或“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巡游车经营者如有上述行为的,按经营协议收回经营权。” 也列为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情形之一。

问:如何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答:为了规范驾驶员与企业的关系,减少两者利益冲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人社部门要指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依法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工会部门要鼓励、支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履约保证金、承包费标准和定额任务;严禁巡游车经营者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问:如何避免层层转包增加驾驶员负担?
答: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避免层层转包,出现“二老板”,切实减轻一线驾驶员的负担,国家《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问:将网约车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
答:网约车是只接受预约、不提供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本质上属于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形式。《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设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因此,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类型,应当依法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同时,网约车具有跨界经营特性,还应纳入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管理。

问:为什么要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实施三项许可?
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设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而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一种新形式,因此网约车管理仍然适用412号令,这也是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实施三项许可的法律依据。

问:对网约车实行三项许可,会不会走上传统出租汽车管理的老路,造成垄断或权力寻租?
答:传统出租汽车确实存在亟待改革的问题,比如说打车难、服务质量不高等,但这些问题并不是许可制度本身造成的,许可是对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最基本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乘客安全,这也是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为了避免在网约车管理中政府和市场机制的失灵,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一是建立了进入和退出机制,防止利益固化;二是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价格和运力配置更加灵活,让市场发展更健康有序;三是新的技术运用使得生产组织方式和分配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网约车有关服务和经营行为的监管更为有效,服务质量得以保障。总体上,坚持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网约车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进行管理。网约车发展更注重发挥市场作用,不会走上传统出租汽车管理的老路。

问:通过改革,新老业态的司机、企业分别能得到什么好处?
答:对于传统出租汽车驾驶员,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通驾驶员自主选择和流动通道,引导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等措施,解决“份子钱”高和利益固化问题,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对于传统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实行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同时,打通传统企业向新业态转型的通道,并规范网约车发展,为传统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于网约车平台企业,通过量身订制的制度设计,赋予网约车合法身份,使其可以依法规范经营,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网约车驾驶员,通过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明确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要求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来源:福鼎运输管理所
福鼎论坛,福鼎人上福鼎论坛,福鼎第一人气社区,福建社区100强尽在fuding.co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