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7〕354号 被告人林某甲 女,1972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2******** 汉族,文盲,无职业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大姑 现住福鼎市**开发区**委**路**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7年6月1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 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8月29日至9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在福鼎市龙安开发区,以本人为会首先后召集翁某某、吴某某等多名会员组织多场民间标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16年7月,被告人林某甲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会款,造成翁某某、吴某某等九名会员损失共计447300元(以下币种同),其中翁某某损失82000元、吴某某损失35300元、王某某损失50000元、林某乙损失35000元、郑某某损失35000元、陈某甲损失70000元、许某某损失70000元、张某某损失35000元、陈某乙损失35000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7年6月11日在福建省永安市被永安市公安局燕北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first: second:
third:
fourth:
attachment: 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甲利用组织民间标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绮 2017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