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福鼎供电公司当保安,居然干起了监守自盗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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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 20: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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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门窗完好无损
但仓库里的财物却频频被盗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难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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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以来
福鼎市供电公司一楼仓库内的
电脑、数码相机等财物频频被盗
但是仓库门窗却完好无损
供电公司报案后,警方调取监控查看
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
竟然是公司保安监守自盗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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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审 查

现年27岁的朱某是本市供电公司保安,负责公司门禁,夜间巡逻的工作。由于朱某有吸毒恶习且平时喜欢打游戏,每月的工资根本不够花,因此萌生了从供电公司仓库内偷出财物贩卖以补贴日常花销的念头。

2016年12月间,朱某与电脑店老板林某事先通谋,双方约定由朱某将供电公司仓库内的财物通过微信告知林某,由林某挑选后,朱某负责将财物盗出,林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

此后一个月间,朱某多次采取撬门入室、由林某帮忙找开锁师傅打开供电公司仓库大门等方式进入仓库内电脑、排插、U盘、数码相机、录音笔等财物盗出,交由林某收购。

作案次数达十起,盗窃金额3万余元。目前,朱某、林某已被福鼎市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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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安监守自盗
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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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朱某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实施涉案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自身的职务便利。

根据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已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仅仅只是利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到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工作环境等条件,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本罪。

本案中朱某仅系供电公司保安,其职责仅限于公司安保(负责门禁,夜间巡逻),故其实施窃取行为是依托于保安对在本单位工作环境熟悉的有利条件,而非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乘夜间、中午公司无人之机,实施盗窃,其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而为纯粹的盗窃,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来源:福鼎检察院/林文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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