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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帮助您了解出租汽车改革的推进工作,我们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主要内容,以问答的形式推出“出租汽车改革热点问答”系列专栏,我们将从改革背景、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顶层设计、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主要改革内容及措施、规范网约车发展的主要内容和措施等四个方面着手,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帮您了解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动态。
点击下方链接可查看前四期问答
深化推进 出租汽车改革系列问答专栏【五】
问:如何创新巡游车企业管理模式? 答:为理顺企业与驾驶员的关系,减少出租汽车经营中间环节,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2011〕97 号)“各地新增的出租汽车运力应实行公司化经营,公车公营,由企业全资购车并聘用驾驶员,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有关要求,我市鼓励巡游车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推行“企业+驾驶员”的二元管理模式。同时规定,对通过转型升级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巡游车企业,可奖励一定比例的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指标。鼓励巡游车企业提供网约服务,积极推广宁德市95128出租车电召预约平台,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推动出租汽车信息化建设,促进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显著提升。
问:如何改进和提升传统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答:一是落实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责任。建立服务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强化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树立优秀典型,引领行业风气,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二是建立基于服务质量考核的出租汽车从业退出机制。完善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或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配置经营权,对于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收回经营权。三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出租汽车从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是吸收借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优势特点,推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建立更加完善的服务评价制度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提高车辆运营效率与服务质量。五是通过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为提高服务质量创造条件。六是加强监管,通过信息化监管方式,提升行业监管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舒适的个性化出行需求。
问:传统出租汽车企业如何实现转型升级? 答:一是鼓励传统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要鼓励传统出租汽车企业以实施“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利用原有的车辆和人员优势,主动探索自建或联合建设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转型发展。二是鼓励巡游车经营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巡游车经营者拥有营运车辆、驾驶员以及管理经验优势,网约车平台公司拥有互联网数据和信息技术优势,二者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和巡游车相结合,实现线下能力和线上能力的优势互补。三是鼓励个体经营者实行组织化管理。积极引导鼓励个体经营者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基础。四是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企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积极培育企业文化,完善奖惩机制,营造拴心留人的企业氛围;同时着力加强企业品牌建设,以品牌优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问:巡游车企业如何开展网约经营服务? 答:国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为了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升级,拓展服务范围,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巡游车企业可以通过95128出租车电召预约平台,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推动出租汽车信息化建设,促进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显著提升。
问: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会被网约车服务替代吗? 答:网约车与巡游车各有特点和优势,并不存在“谁取代谁”的问题,最终要由市场、乘客来选择。网约车和巡游车共同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未来如何发展,主要由市场和出行需求决定,通过其自身发展能否适应社会需要来判断。对于不会使用手机操作的老龄人群和不愿使用手机操作的特定人群来说,传统出租汽车服务仍会是他们的选择。其次在人口密集区域,出行高峰时段,以及机场、火车站等枢纽地点,巡游车更加高效、便捷。所以说,巡游车这一服务业态会长期存在。网约车和巡游车两者在城市出行结构中的比重、服务区域等方面会有所差异,但巡游和预约服务两者各有优势,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稳妥可行的制度,可以实现错位经营、良性竞争、逐步融合发展。
问:网约车经营许可程序和条件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便利化和适应性? 答:一是充分体现网约车“一点接入,全网服务”的特点,对许可程序和条件进行优化,便利网约车提供服务,允许平台公司在经营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二是针对网约车是“互联网+交通”的产物,平台公司具有线上信息服务的能力,在许可条件上允许平台公司可以不拥有自有车辆。三是针对网约车线上与线下服务直接结合的特点,制定了“两级工作、一级许可” 的许可程序。四是针对网约车用手机计程计价的特点,在车辆许可时没有要求网约车安装传统出租车计价器。五是针对网约车驾驶员存在专职和兼职并存的情况,在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上,允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问:对于网约车安全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规定? 答: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是交通运输服务的最基本要求,国家《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考核的核心问题之一,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加强事前准入把关。国家《管理办法》通过对企业、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认定,对安全服务基本能力进行事前把关,把住入口,防止明显不适宜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进入行业,保障底线安全;二是加强事中运营监管。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信息化监管;同时要求网约车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发挥其技术优势,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营运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管理;三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设经营者及驾驶员信用体系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保障乘客知情权及选择权,强化安全防范。安全事故是概率事件,任何手段都无法完全杜绝事故发生。因此,国家《管理办法》明确网约车经营者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厘清运输服务过程中各方权责,万一发生事故,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保障司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问:如何看待“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及驾驶员”模式? 答:“政府管平台”中的管是“监管”;而“平台管车及驾驶员”中管是“管理”,政府监管与企业内部管理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政府与平台各有职责,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管。为保证安全和服务的基本要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这只是对涉及公共客运安全和服务等方面做出的底线要求,政府监管并非、也不可能取代网约车企业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网约车企业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服务管理,主动承担对乘客的安全服务保障职责;鼓励网约车企业在车辆、驾驶员许可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更高的企业标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问:如何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管?
答:强化互联网思维,创新网约车监管模式,优化行业监管举措,实行“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快监管平台建设,促进跨部门间信息共享,推进企业平台系统与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互认,提升行业监管智能化、精准度,有效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深化推进 出租汽车改革系列问答专栏【六】
问:如何督促各地加强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建设? 答:国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了加强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建设,强化城市规划的引领作用,确保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控制,我市提出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新能源充电桩(站)、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同时,我市将加大投入,统筹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车辆维修、保洁、就餐、如厕、休息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巡游车候客专用通道和提供出租车专用泊位供出租车免费停靠上下客使用;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靠泊位,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问:网约车运价采取何种方式?是否能够享受燃油补助政策? 答:根据福建省《贯彻意见》明确规定:“网约车执行市场调节价,不得享受国家燃油补助。”宁德市网约车暂行办法也相应规定了采取市场调节价,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采取市场调节价,有利于充分发挥调节不同时间空间的服务供给;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群众出行结构;有利于改善服务质量,保障驾驶员获得与其劳动技能、时间、强度匹配的合理收入。
问:宁德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在宁德市设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设立法人机构; 2.省内法人机构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应当在宁德市本级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并具备服务能力,县(市、区)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3.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4.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 5.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7.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动态监控、应急处置能力; 8.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的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可到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咨询。
问:设立分支机构的,许可和处罚主体是谁?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因而分支机构不符合国家《管理办法》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必须要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定,不具备许可的主体资格,不能获得独立的经营许可,所以许可和处罚的主体应该是法人主体,也就是总公司。
问:网约车车辆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国家《管理办法》中对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规定了一些基本条件,同时提出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确定。宁德市结合实际,提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的乘用车;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技术参数、车龄、价格的具体要求为: 1.采用燃油动力装置车型的: (1)发动机排气量为1.4T或1.8L及以上; (2)车龄3年以内(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三年); 2.采用新能源车型的: 1.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所列车型; 2.车辆以新能源为动力时,动力电机功率不低于90千瓦,最高时速不低于120公里/小时,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 3.车龄3年内(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三年); 3.车辆外廓尺寸:燃油动力装置车型的,车长不少于4700mm,车宽不少于1800mm,轴距不低于2700mm(以车辆行驶证登记为准);新能源车型的,轴距不低于2650mm; 4.车辆价格应不低于车辆经营区域同类主流巡游出租车车价。车辆价格以该车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年车型应税价为准; 4.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应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5.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有关规定,车辆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6.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且保险标准高于当地巡游车保险标准; 7.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专用标识,不得与当地巡游车混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
深化推进 出租汽车改革系列问答专栏【七】
问:网约车是否应有标识? 答:国家《管理办法》对此无明确要求,宁德市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规定“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专用标识,不得与当地巡游车混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
问: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指的是什么? 答:应急报警装置应具备“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公安机关自动发送,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及其它有关规定。
问:申请从事网约车驾驶员,需要哪些条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依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的相关规定,要事先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依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列入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不良记录的驾驶员在3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前款《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中准入条件的(一)、(二)、(三)项内容,由各县(市、区)公安部门核查并出具证明。
问: 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从业考试有何区别? 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问:私家车能不能作为网约车? 答:出租汽车是营运车辆,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其中的一种形式,具有营运性质。而传统意义上的私家车是指个人使用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我国对于营运与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区分管理,二者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报废年限、保险税费以及驾驶员资质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同。因此,私家车不能作为网约车,但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可以依法申请转换为网约车,经转换的网约车,已不是私家车的性质,也具备了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资格。
深化推进 出租汽车改革系列问答专栏【八】
问:所有权归个人的车辆能否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有什么要求? 答:所有权归个人的车辆可以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车辆所有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车辆所有人名下无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问: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向哪个部门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先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网约车经营服务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按车辆准入条件先行审核,条件符合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换/发申请表; 2.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彩色照片(45度角)2张; 3.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4.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原件、复印件和委托函原件; 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二级以上)原件; 6.网约车平台公司与车辆所有人签订的网约车经营服务协议及车辆所有人驾驶所申请车辆的承诺书; 7.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原件; 8.车辆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问:网约车的报废和使用年限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管理办法》明确,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也要退出网约车经营,使用年限从车辆登记之日起计算。营运年限可由地方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8年。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服务的安全性和服务品质,也最大限度保证了网约车车主的利益。
问:利用手机和卫星定位系统计程、计价是否符合规定? 答:手机和卫星定位计程、计价是随着科技进步和新业态发展新近出现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其作出专门界定。因此,在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没有对此做出专门规定前,利用手机和卫星定位计程、计价暂不违反相关规定。
问:一辆网约车能否加入多个平台? 答:国家《管理办法》并未对网约车能否加入多个平台进行限制,宁德市根据实际,规定“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
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国家《管理办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在此基础上,宁德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2.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保证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且高于当地巡游车保险标准;性能安全可靠,保证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3.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期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5.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6.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方式传输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7.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8.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9.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10.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11.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12.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送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13.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深化推进 出租汽车改革系列问答专栏【九】
问:网约车能不能巡游?如果巡游,如何处罚? 答:国家《管理办法》明确: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因此,网约车不能巡游。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及管理需要,在地方管理办法中对网约车的巡游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与处理。
问: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哪些服务规定? 答:宁德市《暂行办法》对驾驶员服务做出了具体要求: 1.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2.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3.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4.应当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5.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6.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运输等证件; 7.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8.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9.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10.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11.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部门; 12.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13.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14.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后,是否可以在多地从事经营活动? 答:不可以,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问:网约车乘客应当遵守哪些乘车规定? 答:宁德市《暂行办法》对乘客做出了具体要求: 1.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2.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3.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4.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5.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达成的电子协议; 6.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问:乘客在乘坐网约车时,对服务有不满意的,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答: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在宁德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在宁德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相关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在市本级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问:宁德市对网约车监管模式有哪些创新? 答:宁德市充分考虑互联网新业态的特点,对网约车具体监管模式予以创新,主要方面包括: 1.许可程序。在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上尽可能简化和优化,比如对于网约车经营者实施“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其申请材料中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网信等部门一次性认定;而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线上服务能力一次性认定结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2.价格机制。巡游出租汽车过去一直实行政府定价,而此次国家《管理办法》中明确网约车可采取更加灵活的价格形成机制,实行市场调节价。 3.车辆报废管理。一直以来,营运车辆均按使用年限实行强制报废,但考虑到网约车使用强度较巡游出租汽车可能相对较小等情况,国家《管理办法》规定网约车按照行驶里程(60万千米)强制报废。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除了事前的准入把关,更加侧重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政企信息共享、服务测评、信用体系建设等途径加强网约车事中事后监管,实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全过程监管。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服务行为。 6.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网约车呈现跨部门、跨领域等不同于传统出租汽车的特点,国家《指导意见》要求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通过“双随机”行政检查的方式,对巡游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
深化推进 出租汽车改革系列问答专栏【十】
问:如何建设网约车监管平台? 答:按照“统分结合”的思路,在交通运输部搭建部级网约车数据交换平台,由部级平台按照统一的标准协议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数据对接,实现对全国网约车行业数据的接入汇聚,网约车平台公司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同时,根据行业管理的属地化需求,实现数据向各地管理部门转发,各地可利用接入的数据自行开发符合本地监管要求的监管系统,实现城市相关管理部门对网约车的有效监管,满足监管需求;对于一些信息化基础薄弱的城市,交通运输部将在全国信息监管平台上实现通用的网约车监管功能供城市使用。
问:如何建立网约车的退出机制? 答:国家《指导意见》要求,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
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国家《指导意见》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可以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建立可操作的退出机制。
问:宁德市如何监督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信息安全? 答:我省《意见》要求相关部门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数据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按规定存储有关信息,不得违规采用使用个人信息,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相关信息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问:联合监管涉及哪些部门?各部门的具体职能是什么? 答:联合监管主要涉及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银监、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定期组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公安部门: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垄断行为。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价格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预付消费业务进行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问:在信息安全方面对于网约车平台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保障用户的知情权。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二是规范信息使用的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漏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三是建立信息泄流报告制度。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四是加强涉及国家安全信息的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
来源:福鼎运输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