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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7〕224号 被告人陈某甲 女,1973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522241973******** 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住福鼎市**镇**村**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7年1月1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 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以本人为会首,以会首优先无息获得全体会员所缴基本会金,会员逐次缴纳基本会金,会首收取会款后依据投标利息的高低确定会员收会顺序,将会金支付给收回会员,收回会员收取会款后按期支付标息的方式,先后召集邓某某、李某某等人组织多场民间互助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6年1月间,因陈某甲的资金链断裂,此多场互助会相续倒会,部分会脚已交纳的会钱无法收回,损失共计人民币213.3777万元(币种下同),分别是邓某某54000元、李某某18600元、宋秋桂37200元、陈某乙71830元、李某英8700元、欧某某56600元、郑某某56111元、潘某某19500元、陈某丙17600元、徐某某40875元、苏某某54000元、张某选43000元、吴某桂16000元、陈某垦68400元、肖某贞17400元、谢某清33000元、林某兴27000元、吴某雪68847元、池某明29400元、雷某阳40800元、朱某红18000元、游某团21000元、李某菊7000元、林某菊38000元、高某强38000元、高某丽14000元、王某育28000元、李某平75000元、林某桂95600元、王某霞8600元、吕某松53800元、吕某金43900元、兰某青28500元、梅某忠23000元、周某雄45000元、林某玲29500元、林某莲7000元、陈某军187100元,王某生50000元、吴某4000元、刘某秀2000元、卓某云6000元、庄某玲4000元、张某票4000元、李某久31000元、张某君48400元、宋某娟49600元、钟某花20400元、潘某梅65600、张某云23183元、杨某20000元、廖某某40513元、饶某琴21000元,王某蓉10500元、林某棠21200元、林某金26700元、林某秋19000元、潘某容31800元、郑某明29018元、李某玉6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1月10日泉州市鲤城区**艺品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Day2: Day3: Day4: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组织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3.377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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