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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7〕396号 被告人郑某甲 女,1971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1******** 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住福鼎市**镇**路**街**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7年3月2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郑某甲以本人为会首,在福鼎市太姥山镇组织3场民间标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至2014年10月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清偿而导致倒会,造成会脚童某某、黄某某等11人损失共达人民币(币种,下同)147200元。其中,童某某损失6300元、黄某某损失6300元、杜某某损失25000元、兰某某损失18000元、蔡某某损失15000元、吴丽某某损失18000元、伍某某损失6300元、杨某某损失15000元、施某某损失24700元、李某某损失6300元、郑某乙损失6300元。
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郑某甲到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郑某甲与会脚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会脚童某某4000元、黄某某4500元、杜某某17500元、兰某某12600元、蔡某某10500元、吴某某18000元、伍某某4500元、杨某某6000元、施某某17290元、李某某4000元、郑某乙3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Day2: Day3: Day4: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郑某甲利用组织民间标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47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林文绮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7〕320号 被告人卢某某 男,1978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8******** 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 住福鼎市**镇**路**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7年1月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5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卢某某以其本人为会首,采取以优先无息吸收全体会员所缴纳的首月基本会金,后由会员逐月缴纳基本会金并标写利息竞标会款,中标会员收取会款后以所标利息数额作为应付利息数额,逐次支付给其他会员的方式,在其位于福鼎市**镇**路**号老家中,召集会员何某某等十一名会员组织一场民间标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6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因资金链断裂致其组织的民间标会倒会,造成四名会员损失共人民币63万元(以下币种同),分别是翁某某15万元、吴某某18万元、何某某15万元、吴某甲15万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舟山市**食品厂内被抓获;到案后已归还42.5万,分别是翁某某9.5万元,吴某某9.5万元、何某某14万元、吴某甲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Day2: Day3: Day4: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卢某某利用组织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2017年8月7日
福建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7〕326号 被告人何朝开 男,1950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50******** 汉族,小学文化,务工 户籍地在福鼎市**乡**村**号 住福鼎市**街道**小区**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7年6月1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朝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何朝开在福鼎市**街道,以其本人为会首先后召集苏某某、蔡某某等多名会员组织多场民间排会,还以会员名义参加曾某某组织的一场民间排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1月,被告人何朝开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会款,造成苏某某、蔡某某等二十七名会员损失共150.175万元(以下币种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Day2: Day3: Day4: 被告人何朝开 于2017年6月13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何朝开利用组织或参加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阮彩铃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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