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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运输管理所文件 关于我市部分道路旅客运输车辆 达八年报废期限的通报 鼎运管﹝2017﹞178号 各相关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的补充通知》(闽交运{2011}264号)文件规定“新增和更新农村客运车辆投入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经我所排查,发现我市部分农村客运车辆使用时间已达八年仍在运行。现将到期车辆明细(附件1)下发给你们,请立即停止相关车辆的运行并做好车辆报废更新手续。另部分农村客运车辆即将达到八年使用期限(附件2),请各企业提前做好报废更新准备,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福鼎市运输管理所 2017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