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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鼎乃至福建 不少人都会通过“标会”来筹钱或赚钱 可是你想着别人的利息 或许别人却惦记着你的本金 这不 福鼎又有4个会头倒了 ……
福建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7〕254号 被告人李某甲 女,197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7******** 汉族,高中文化,务工 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 现住福鼎市**镇**栋**单元**室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6年11月2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以本人为会首,在福鼎市太姥山镇组织多场民间标会,向相关会员吸收存款,至2016年1月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清偿而导致倒会,造成会员陈某某、池某某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452749元,其中陈某某损失70316元、池某某损失57003元、李某乙损失150000元、李某丙损失25130元、涂某某损失40000元、周某某损失110300元。
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到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Day2: Day3: Day4: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甲利用组织民间标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4527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玲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福建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7〕226号 被告人夏某某 女,197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3******** 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户籍福鼎市**街道**小区**栋**梯**室 现住福鼎市**街道**村**街**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6年6月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夏某某以其本人的名义为会首,在本市桐城街道召集周某某等人组织多场标会,优先无息吸收全体会员所缴的基本会金,后由会员逐月支付会金并标定利息竞标会款,会员标取会款后以所标利息数额作为应付利息数额支付给其他会员。
2015年6月,因夏某某的资金链断裂,多场标会相继倒会,造成部分会脚已交纳的会钱无法收回,损失共计人民币2223075元(币种下同),分别是周某某400000元、温某某278500元、董某某27500元、欧阳某某86500元、纪某甲67500元、汪某某30000元、林某甲140000元、陈某21250元、黄某甲140000元、黄某乙70000元、李某甲170750元、李某乙48750元、纪某乙620000元、石某某55000元、郑某某67325元。
2015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某参加汪某某、林某乙等人组织的民间标会,透标会款后未能继续交纳会钱,造成损失共计103700元,分别是汪某某16000元、林某乙87700元。
2016年6月7日,被告人夏某某到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Day2: Day3: Day4:
福鼎检察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利用组织或参加会钱的方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倒会后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32677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朱婷婷
2017年5月18日
福建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7〕58号 被告人陈某某 女,1970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0******** 汉族,文盲,无职业 住福鼎市**镇**村楼**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6年10月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农历3月20日至2011年农历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镇**号住所召集会员彭某甲等人组织2场民间互助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1年农历6月,被告人陈某某因资金链断裂,致其组织的两场互助会相继倒会,造成彭某甲等5名会员损失共人民币110000元(以下币种同)。其中洪某某22125元、彭某甲14125元、彭某乙44250元、陈某甲14750元、彭某丙14750元。
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浙江省**县**镇**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Day2: Day3: Day4:
福鼎检察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组织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2017年1月23日
福建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7〕321号 被告人王某某 女,1959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59********汉 族,文盲,无职业 户籍地在福鼎市**街道**村**号 住福鼎市**街道**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7年2月1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30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其本人为会首,采取以优先无息吸收全体会员所缴纳的首月基本会金,后由会员逐月缴纳基本会金并标写利息竞标会款,中标会员收取会款后以所标利息数额作为应付利息数额,逐次支付给其他会员的方式,在其家中召集林某某等会员组织多场民间标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1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因资金链断裂,致其组织的民间标会相继倒会,造成十一名会员损失共人民币74.3157万元(以下币种同)。分别是林某某和林某甲20.71万元、何某某10.975万元、郑某某3.6696万元、刘某某5.2万元、吴某某7.4115万元、严某某1.9万元、蔡某某3.42万元、吴某甲1.8396万元、郑某某10.49万元、许某某8.7万元。
2011年7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还以会员名义参加李某某组织的一场民间标会,透标后于2011年10月未继续支付会款,造成会首李某某损失2.3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Day2: Day3: Day4: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组织或参加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2017年8月9日
奉劝各位看官 标会有风险,入会需谨慎 对于自己的辛苦钱 还是选择稳妥的投资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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