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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7〕331号 被告人肖某某 女,198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7******** 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住霞浦县**街道**号
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于2017年4月2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肖某某明知同案人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福鼎市**街道**大酒店二楼开设足浴城,组织多名卖淫女以单次性服务人民币798元至1298元(币种下同)不等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肖某某仍接受王某乙真的邀请,以每月5000元的薪酬受雇成为该足浴城工作人员,并在足浴城内负责带嫖娼人员挑选卖淫女、给卖淫女发放工资、收银等工作。
2016年1月18日凌晨,福鼎市公安局民警对该足浴城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舒某某等3名卖淫女子及杨某某等5名嫖娼男子,并当场查扣服务签单13张、上钟登记表1张等物品。
另查明:2016年1月12日、15日、17日,**大酒店足浴城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次数3人次、3人次、19人次。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到福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Day2: Day3: Day4:
Day5: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受雇帮助管理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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