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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一些老赖毫不在意 甚至抗拒执行 难道我们就毫无办法吗?! 不 福鼎法院近日再次判决一起
拒不执行判决案
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登记成立,蔡孙禄任总经理,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因结欠张某、李某加工费、货款未偿还,张某、李某向福鼎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福鼎法院判令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张某加工费29.2468万元、偿还李某货款138.5802万。
被告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宁德中院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因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张某、李某分别向福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鼎法院立案受理后,向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蔡孙禄代表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两次与张某、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及蔡孙禄均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人蔡孙禄与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另一股东张某明在张某、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知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林某、刘某等二、三十人到公司商讨偿还欠款事宜。协商过程中,被告人蔡孙禄认为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共结欠外债达1700万元现已无法偿还,提出将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内的所有生产设备、产品等物品交由债权人自行变卖,所得款用以偿还部分欠款外,再支付欠款总额的10%,剩余欠款自动放弃的处置方案,大部分债权人表示认可该方案。
随后,债权人林某、刘某等人陆续将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生产设备、产品、办公设备等物品搬离变卖,得款25.74万元用于抵偿被告单位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部分所欠债务,致使本院的(2014)鼎民初字第1885号、1772号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私自转移财产给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蔡孙禄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策划、参与转移财产的犯罪活动,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单位福鼎市昆华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蔡孙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劝告失信被执行人迷途知返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对那些无视法律权威 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 甚至私自转移财产的老赖 就如此案判决、定会依法严惩
来源:福鼎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