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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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5 09: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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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闽东日报      更新时间:2007-10-15

  醉酒后驾驶无牌证摩托车,在两大车将要交会时超越前车,与对向开来正常行驶的伪造行驶牌证重型平板车发生撞刮——
  [案情]2007年8月24日中午,汤某驾驶一辆伪造行驶牌证的重型平板车,以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靠右边路面从福鼎山前往普后方向行驶,车行至104线2023KM+700M路段时,遇到对向开来一辆油罐车,在两大车将要交会避让时,突遇江某醉酒后(100毫升的血液里含有199毫克的乙醇)骑着无牌证摩托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以每小时70公里的速度超越油罐车。这时,汤某采取了减速、按喇叭、再靠右行等措施,由于江某速度太快,从斜方向撞刮上汤某正常行驶的重型平板车后车厢左边尾部边上,江某摩托车当场右侧翻,并造成重伤,摩托车倒地刮痕起点从东侧路面开始终点到西侧路面止。
  [分歧]对于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江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且在与对向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越前车,其行为在本起事故的发生中起的作用大,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汤某驾驶伪造行驶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营运,是属交通违法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在本起事故的发生中起到一定的作用,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第二种意见认为:江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且在与对向来车将要会车的十分危险的情况下超越前车,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汤某正常驾驶伪造行驶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营运,其违章行为虽然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但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具体理由如下:
  [评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必须认真分析“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事故原因力的大小,过错的程度”。只有严格遵循这三个办案标准,才能准确无误地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本起事故的江某,在未掌握驾驶操作规程和驾驶技能以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下,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且在两大车将要交会时“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车,自己撞刮上对向开来正常行驶的汤某重型平板车。江某酒喝得烂醉后在完全失控的状态下驾车、超车,对一路上自己和他人的行车安全均构成了严重的隐患,其即使不当场撞上汤某伪造行驶牌证的重型平板车,迟早也会不可避免地撞上其他有合法牌证的机动车或自己翻车。据统计,因醉酒驾车的事故发生机率是平时不喝酒时驾车的事故发生机率的16倍,在危险时刻超车的事故发生机率更是比醉酒后驾车的事故发生机率高出几十倍。故江某醉酒后驾车、超车的严重违章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本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江某单方作用及其严重过错造成的,江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未经登记行驶牌证的车辆虽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但国家并无特别规定此类车辆如果上路正常行驶,一旦发生事故,不管其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都要按有责任来认定:而且我国法律法规亦无特别针对营业性车辆作出必须更高于非营业性车辆的每年定期接受检验的特殊规定。汤某具有娴熟的驾驶技能,并持有合法有效AE驾驶证正常驾车,且临危采取措施得当,纵然使用伪造行驶牌证驾车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章行为,但该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更不是本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本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江某醉酒后超车导致的。因此,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话,原因力的大小和过错的程度对汤某来说就更无从谈起了,故汤某的违章行为只是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不应承担本事故的任何责任。第一种意见以汤某驾驶伪造行驶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营运的情节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错误地认定汤某在本起事故的发生中起到一定的作用,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是对我国法律法规在法理上阐明的道路交通事故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因果关系的立法原则和意图的曲解;并毫无法律根据地认为“未经登记行驶牌证的营业性车辆,每年定期接受检验和上路行驶资格,其要求更严于非营业性车辆”。其说法纯粹是一派胡言,不攻自破。       □ 潘德民  朱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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