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捎带”引发官司 好心者身亡还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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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7: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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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晚报   2007年12月14日 15:40  
  □袁寿省 梅婉旭

  本报讯 “好意搭乘”遭遇车祸,导致好心的司机毛某身亡和搭乘者陶某受伤,引发一起赔偿官司。法院判令用毛某遗产赔偿陶某医疗费用。这个判例引人思考。

  2006年1月1日1时许,福建省福鼎男子黄某驾驶大货车途经深汕高速公路西行一隧道内时,车辆发生故障,将车停在左侧车道上,并在后方21米远的左侧车道上放置了反光三角板。1时35分,泰顺罗阳男子毛某驾驶小轿车途经此处,车辆碰撞到大货车的尾部右侧,造成毛某及乘坐该车辆上的其妻当场死亡,搭乘的泰顺碑排乡男子陶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毛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陶某没有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陶某的损害由毛某负60%、黄某负40%为宜。鉴于陶某是无偿搭乘毛某驾驶的车辆而受伤,属于被好意捎带者,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减毛某的赔偿责任,故在毛某承担赔偿责任中给予减轻20%。

  今年12月3日,泰顺法院依法对这一起“好意捎带”引起的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以毛某的遗产赔偿陶某医疗费等15.7万余元;黄某赔偿陶某医疗费等12.5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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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02: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福州
事情发生在“深汕高速公路”,由“泰顺法院”判决,似乎对福鼎籍当事人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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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07: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生死天注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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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09: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好意捎带应减毛某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但符合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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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09: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好心遭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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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0 10: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现在是法治社会了
大家要依法办事
有朋友搭车时
我开车都特别小心

[ 本帖最后由 大虫 于 2008-2-21 16: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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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0 23: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苏州
bs楼上!回帖就回帖,广告还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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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1 13: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这真是吃力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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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1 13: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人家故障车有标志还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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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1 13: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有提示了啊,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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