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沟油帖”的网站并未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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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14: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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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11日00:00 东南早报

  小吃馆与网站打官司●追踪一审判决昨日作出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因网友在网站上发帖称小吃馆使用“地沟油”,小吃馆老板以该帖有损其名誉为由,将发布该帖的“厦门小鱼社区网”告上法院。昨天下午,思明区法院对这起全国罕见的因网友发帖而引发名誉权受损的网络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小鱼社区网”应向小吃馆老板姚女士提供发布帖子的网友“lostar”的注册资料,姚女士的其他诉讼  


   



请求则被驳回。

  事件发端于今年3月份,网友“lostar”在厦门一个人气较旺的网站———“厦门小鱼社区网”上发帖称,湖里华昌路的某小吃馆使用“地沟油”。小吃馆老板姚女士称,因为这个帖子,小吃馆生意大打折扣,她认为自己名誉受损,要告发帖者“lostar”,但因寻不到此人,于是将发布该帖的“厦门小鱼社区网”告上法院。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小鱼社区”是否侵害了该小吃馆的名誉权。根据相关法律,在出现网络名誉纠纷的情况下,首先应由注册用户对其所发布信息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争议帖子发布者“lostar”及其朋友在小吃馆用餐后,出现不良反应,声称经调查原来是该小吃店一直在使用地沟油,请有关部门给予查处,也希望大家集体声讨。这里既有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查处的请求,也有希望大家声讨的呼吁。所以该信息更多体现的是消费者通过网络论坛进行投诉并希望引起广泛关注的意思表示,而非明显属于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小鱼社区网”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既无法在该信息发布前,也不可能在该信息发布后,对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在尚未证实该信息属侵权文字的情况下,并无删除该信息的义务。

  争议帖自发布至被隔离,前后保留了半个月的时间,不过法院注意到,姚女士是于4月13日16时54分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小鱼社区”发出律师函,要求网站停止侵权,“小鱼社区”在收到该电子邮件后,即于18时08分对该争议帖进行了隔离并回函。所以该争议帖虽然被保留了半个月,但对于“小鱼社区”而言,主观上并无过错,并且也履行了及时删除的义务。

  为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姚女士关于“小鱼社区网”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不过“小鱼社区网”应向姚女士提供该争议帖的发布者、网名“lostar”的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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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2 14: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厦门小鱼网网络侵权第一案竟欢喜落幕

宣判结束,原、被告都是满脸笑容。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厦门网络侵害名誉权第一案,终于以这样一种有些“反常”的形式暂告一个段落。


因为所谓的“地沟油帖”风波,今年4月初,湖里荣华小吃店老板姚女士将“厦门小鱼社区网”的站长陈先生告上了法庭。经过3个月的审理,昨日下午,思明法院一审认定,姚女士诉陈先生侵犯其名誉权一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判决:陈先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姚女士提供本案始作俑者“lostar”的注册资料;驳回姚女士索赔2.6万元、要求陈先生公开道歉等请求。


“不太意外。”昨日下午,姚女士在判决结束后轻松地说,对于这个案件的输赢,她早就不在意了。“这段时间,我们上了报纸,上了电视,很多人都知道了。如果我们用了地沟油,还敢这样吗?我们用行动证明了自己没有做亏心事。”据姚女士介绍,小吃店在经历过4月份的生意不佳后,从5月份起营业状况也已开始回升。


相比之下,在为赢得官司长舒一口气的同时,陈先生更多地陷入沉思。“法院要求我们提供‘lostar’的注册资料给原告,相信这对网友以后在网上发表言论会有约束作用,网友再也不可能随心所欲地说不负责任的话了。”他说,他也曾经给“lostar”发过站内信件,但“lostar”已经很久没有登录“小鱼社区”了,“不过,发言时的IP地址,电信部门都能找到记录。”据他介绍,现在“小鱼社区”的注册更严格了,除了必须提供电子信箱以外,注册时间也有限制,“我们会更加慎重地看待论坛上的帖子,并要求版主们加强管理。”


姚女士表示,是否就该案继续上诉,或者将“lostar”告上法庭,她目前尚未作出最后的决定。


作为一个“开先河”的个案,法院针对本案几大焦点作出的评判,自然也颇为耐人寻味。


焦点1 “地沟油帖”算不算侮辱和诽谤?


?法院:该信息体现的更多是消费者通过网络论坛进行投诉并希望引起广泛关注的意思表示,而非明显属于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姚女士认为,“lostar”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荣华小吃店一直在使用地沟油”的虚假信息,属于恶意诽谤;由于找不到“lostar”,她认为“小鱼社区”的站长该对此负责。


陈先生则声称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地沟油帖”中不存在侮辱内容,他也无法判断这是否属于诽谤信息;即便是诽谤,侵权人也应该是“lostar”,而不是他。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网站“站长”负有保障用户在网上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和不得随意删除用户信息的义务,除非这个信息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事由。因此,在出现网络名誉权纠纷的情况下,首先应由发帖人对发布的信息内容承担责任,至于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则要依据它是否已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来判断。基于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的不同,网站的审查义务应为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表面合理标准的审查。在这里,“合理的时间”应指违法(或者涉嫌违法)信息出现后,网站应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其删除;而“表面合理标准”是指网站依照平常人的标准对信息表面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属于违法信息。


法院认为,从本案争议帖的内容看,既有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查处的请求,也有希望大家声讨的呼吁,所以该信息体现的更多是消费者通过网络论坛进行投诉并希望引起广泛关注的意思表示,而非明显属于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焦点2 “小鱼社区”有没有及时删帖?


?法院:被告隔离而不是删除帖子,是为了便于查证发帖者的身份情况,在需要时可以提供发帖人的IP地址和邮箱,此举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姚女士认为争议帖自2006年3月28日13时28分发布,至4月13日18时08分被隔离,前后保留了半个月的时间,陈先生未履行及时删帖的义务;陈先生则持相反意见。


法院注意到,姚女士是在4月13日16时54分才通过电子邮件向陈先生发出律师函的,陈先生收到后,即于18时08分对该争议帖进行了隔离,并回函姚女士。所以争议帖虽然被保留了半个月,但对于陈先生而言,主观上并无过错。而且,他在收到姚女士要求停止侵权的电子邮件后,即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对争议帖进行了有效隔离,除陈先生外,其他上网者已无法再浏览帖子内容。陈先生的行为,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认定他已履行了及时删帖的义务。


焦点3 “地沟油帖”有没有让小吃店生意受损?


?法院:人们对网络上的言论并不会持完全相信的态度,所以,一般公众对该争议帖内容的判定并不必然导致对荣华小吃店评价的降低。


姚女士表示,“地沟油帖”使小吃店生意急剧下降,造成经济损失。法院则认为,从一般公众认识的角度看,互联网上的言论与其他媒体存在着明显不同的是,网络上的言论一般没有经过特定人严格的审检认可,通常人们仅仅把它当作发布者个人的意见,所以人们对网络上的言论并不会持完全相信的态度;从本案中相关的跟帖内容看,也说明了这一点,所以,一般公众对“地沟油帖”内容的判定并不必然导致对荣华小吃店评价的降低。


采访手记


脱了“马甲”还认得你


这似乎是一个对“小鱼社区”一边倒的判决。不过,就在“鱼儿”们为还能继续自由自在地“畅游”而欢呼的时候,我们却注意到了法院判决中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陈先生应向原告姚女士提供“lostar”的注册资料。


我们认为,这意味着,作为“地沟油帖”的发起者,“lostar”并不能完全做到“事了拂衣去”,而是依然与本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甚至开始思考,如果本案的被告人换成“lostar”,他能否保证不输掉官司?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命题,当“lostar”在“小鱼社区”留言的时候,他的IP地址已在“地沟油帖”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因此,法院的这条判决内容的真正意义在于告诉网民们,即便是互联网,也不是能随意说不负责任的话的地方;别以为你脱了“马甲”,别人就认不出你来。当有人因为你在网上“拍砖”而受到伤害,而且“拍”得又不是那么准的时候,或许很快你就会接到法院的传票。


另一个可能要警醒的,当然是网站的管理者了。根据法院的解释,网站要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表面合理标准”的审查。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互联网的极大开放性,网站就“无为而治”,“斑竹”们还是得时刻睁大眼睛,对明显失实的信息进行必要的过滤。


我们呼唤自由的网络,但我们也需要文明的网络。文明的网络,需要张网清除“垃圾”,而只有小心不“触网”,“鱼儿”才能游得更自在。

本报记者 黄圣达 实习生 彭薇 通讯员 吕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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