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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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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不良行为是指“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这些行为,从犯罪构成角度说,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不算犯罪。
但是,人的行为是有“习惯性”的。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纠正,很容易从实施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调查统计,在查获的未成年刑事作案成员中,一般在10至12岁时即染有各种不良行为,13至14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至17岁出现违法犯罪的高峰,18岁以后则往往成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因此,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从源头抓起是非常重要的,家庭、学校及社会各方面有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从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开始,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跟一般的不良行为相比,危害社会到了“严重”程度,已经到了犯罪门槛。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或者根据《刑法》有关条文的规定,还没有到达刑事处罚的程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九种“严重不良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于这些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严加管教,或者采取由公安机关训诫、予以治安处罚、送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等矫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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