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求助]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德市公路局福鼎公路分局因“平安”通用网址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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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3 15: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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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裁决书


投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被投诉人:宁德市公路局福鼎公路分局


地址:福建省福鼎市大兴巷180号


争议通用网址:平安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二ОО二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


裁决书


(2002)贸仲通裁字第0002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1年8月4日发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7日针对通用网址“平安”以宁德市公路局福鼎公路分局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平安”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KW20020002.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于2002年1月7日和1月9日收到投诉人以电子文本和有形书面文本形式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2年1月9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05号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到投诉人电子文本及有形书面文本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出(2002)贸仲通字第0006号请求协助函,要求提供所争议的通用网址的有关信息。2002年1月11日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所争议的通用网址系由其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是现在的通用网址持有人;解决办法适用于通用网址“平安”。2002年1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09号投诉书合格确认通知,确认投诉书已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有关形式要求。2002年1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11号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本案程序于2002年1月28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和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12号投诉通知,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期指定专家并提交答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于2002年2月20日和2月26日收到被投诉人以电子文本形式和有形书面文本形式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答辩书及其附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2年2月28日以邮政快递和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发送/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23号答辩书传递通知,转去上述答辩书及其附件。


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也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指定薛虹女士为本案独任专家,于2002年2月28日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并于当日通过邮政快递和电子邮件分别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送/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24号专家组成立通知。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2年3月19日前作出裁决书。


二、基本案情


本案被投诉人于2001年8月4日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通用网址“平安”。争议通用网址“平安”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标志“平安”相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平安”标志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且注册上述通用网址具有恶意,遂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


投诉人请求:裁决将通用网址“平安”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


1、平安保险公司于1988年3月2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家工商总局正式登记注册成立,是一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保险为主,融证券、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金融集团。


“平安”的商标自1988年开始使用并连续使用至今,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1997年,平安保险公司在国内注册了五个不同种类的“平安”商标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商标。这些注册商标的情况如下:


第1327337号“平安”商标,注册商品为第36类:包括保险、海上保险、海上健康保险、运输保险、人寿保险、保险统计、保险信息、保险咨询、保险经纪、海上事故保险。


第1201925号“平安”图形商标,注册日期为1998年8月21日;第1327338号“平安”拼音商标,第1327339号“平安”图形及拼音商标,注册日期同为1999年10月21日,注册商品为第36类:包括保险、海上保险、海上健康保险、运输保险、人寿保险、保险统计、保险信息、保险咨询、保险经纪、海上事故保险。


第1115560号“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商标,注册日期为1997年9月20日,注册商品为第36类:包括保险、海上事故保险、海上保险、海上火灾保险、海上健康保险、运输保险、人寿保险、保险统计、保险信息、保险咨询、保险经纪。


以上商标均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目前存续有效,平安保险公司对这些商标的专用权受到中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


2、投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平安”商标品牌的创建、宣传和保护。在“平安”品牌的创建过程中,平安保险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在总公司及全国700多家分支机构办公司挂牌和职场布置、业务单证和财务单证、宣传产品包括司徽、司旗、手提袋、纪念币等的版面设计、与友好单位往来的礼品包装和标签、举行对外活动时制作的横幅、标语、文化衫、纪念品、奖品、宣传工具、活动道具以及员工使用的办公用品如笔记本、台历、信纸、信封、电脑鼠标垫、固定资产标签等等全部使用“平安保险”商标标识。同时,“平安”品牌经过平安保险公司20余万业务人员走家串户的宣传推广,已获得消费者的普遍认同。


3、投诉人平安保险公司及其“平安”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平安保险公司自1988年注册成立,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到成为金融集团,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在全国各地拥有700余家分支机构,20多万员工队伍和1500万忠实客户,与世界上160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了友好往来,在国际上286个城市建立了理赔、检验和追偿代理处。公司的总资产比成立之初增加了1500倍,截至2000年底,总资产652亿元,年度保险业务收入273亿元。自1998年连续三年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三,位于中国500家最大服务企业金融保险业第40位,被《亚洲周刊》评选为1999年亚太地区寿险百强中第二十四位,资产赢利率在前25大保险公司雄居第二,同时,平安保险公司是目前国内第一家获得“AAA”级信用等级的金融保险企业和中国第一家推行个人寿险营销的保险公司、中国第一家聘用国家会计事务所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体制改革中的第一家社会主义股份制保险公司。


“平安”商标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良好商业信誉的树立和品牌宣传推广的加强,已经作为“平安保险”的简称和代名词深入到千家万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01年4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商标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给广东省工商局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现正在审查认定过程中。


4、被投诉人注册网址“平安”与投诉人注册在先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平安”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核心部分“平安”完全相同。


5、被投诉人对“平安”标识不享有任何权利。“平安”是投诉人对外业务、往来和宣传的最主要标志,一直由投诉人合法拥有并使用,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投诉人也未曾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平安”。而且,被投诉人及其负责人,名称与“平安”没有丝毫联系,其网址下的内容也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对于“平安”商标,被投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利益。


6、被投诉人将“平安”注册为网址,具有主观恶意。“平安”商标具有显著性、知名度以及较强的竞争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被投诉人理应知道“平安”商标。在此情况下,投诉人依然将自己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利益的“平安”抢先注册为网址名,显然想利用这种抢注而得的网址名获得利益。


被投诉人抢注的网址“平安”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平安”完全相同,极易混淆,极大可能给投诉人的业务造成损害。首先,被投诉人注册的网址“平安”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平安”完全一样,网络用户上网或者联机时看到“平安”的网址名,很容易联想到平安保险,将其与投诉人平安保险公司联系在一起,误以为该网址是平安保险公司注册或使用的网址名或者是平安保险公司授权的公司或关联公司注册或使用的域名,混淆该网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出处,削弱和降低“平安”和投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之间紧密而独特的联系,侵害了投诉人投入巨大人力和物力创建的平安保险的商誉和信誉。同时影响了投诉人将其专用注册商标“平安”合法注册为网址并使用的权利,损害了投诉人的利益。其次,平安保险公司及其注册商标的广泛知名度,比较容易吸引网络使用者上网访问该网站,被投诉者正是利用此引诱、误导投诉人的客户点击其网站,扩大其网站的点击率和知名度,以达到盈利的目的。这明显是一种免费搭车和坐收渔利的恶意行为。同时,也正是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加大了“平安”商标被他人抢注为网址而对投诉人造成的损害程度。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在自身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利益的情况下,将投诉人已经合法注册与使用的商标“平安”注册为网址名,是一种恶意的抢注行为,极有可能对投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经营和业务造成损害。因此,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和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责令被投诉人将“平安”的网址转移给投诉人平安保险公司。


被投诉人答辩认为:


1、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通用网址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在于自己使用,并不在于阻止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的组成部分作通用网址。


“平安”是字符化的互联网地址,是极易记忆和识别的字符串,作为通用名称,“平安”、“一路平安”、“祝您平安”等早已深入中国百姓的心中。在网络上,是引导探求平安吉祥的中国网络用户进入平安网站或网页的技术参数,如同人们已经熟悉的吉祥数字。“平安”在实际使用上,又像一个非常好的门牌号码,通过它进入互联网这块热土,它又是一个非常好的群体定位,便于实施具有感情特色的网站计划,拥有“平安”通用网址,被投诉人的意义就在于此。


从注册时间来看,如果被投诉人恶意注册的话,是有足够时间去注册除“平安”以外的“平安保险”、“平安证券”、“人寿保险”、“平安保险公司”等相关或类似名称,而实际上只注册了“平安”这一个通用网址,完全可以表现被投诉人的目的,只是为我所用的善良用意。


从注册时间还可以看出,投诉人压根儿不想注册通用网址“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投诉人有时间注册,但没有注册。舍近求远,不去注册通用网址,而去投诉争议通用网址。


在争议发生之前,被投诉人从未通过任何途径去买卖通用网址“平安”,从未主动向投诉人进行任何方式的联络。并且被投拆人从未阻止投拆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的组成部分作通用网址。


2、不存在被投诉人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通用网址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连机地址的情形。


被投诉人认为,用“平安”作为通用网址注册的行为是否利用了投诉人的“平安”商标所创造的声誉,应该根据被投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投诉人并没有就“平安”商标的影响范围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虽然投诉人提出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有长期的用户群体,但“平安”作为俗称在广大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在新闻媒体大量宣传产生的影响力,才是人所共知的,并非“平安”即“平安保险公司”,如平安旅游、平安航空、平安医院、平安热线等诸多企业和网络名称。对于熟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公众来说,只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或“平安保险公司”,才是相匹配的,而不会对一个有“平安”通用网址的网站产生两者必然的联系。同时,“平安”作为一个吉祥用语,拥有该通用网址的网络服务中也不会特指投诉人的单位和品牌,在主页上不涉及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就排除了公众见到被投诉人的通用网址,会误认为使用该通用网址的网站与投诉人存在特定关系的可能。因此,被投诉人注册该通用网址的行为,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更不存在利用投诉人商标声誉牟取利益。因此投诉人的主张不成立。


3、对投诉人有关被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不享有商标权以及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的主张的辩驳。


对于注册商标“平安”而言,完全可以有很多商标专用权人,他们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享有商标专用权。从投诉人所提供的商标权证看,第36类的“平安”注册商标完全归其所有。而通用网址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名称访问技术,被投诉人在互联网上拥有了通用网址“平安”,也是新经济时代给予除投诉人之外注册人的一次机遇。


其实,投诉人所主张权利的“平安”商标是服务类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被投诉人将“平安”注册成通用网址“平安”的行为,不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投诉人的商标。当然也不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因此被投拆人的争议网址与投拆人的服务商标不具有足以导致任何混淆的相似性。


对于“平安”通用网址而言,由于通用网址注册并不按照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平安”商标的自身保护范围不能辐射到互联网的通用网址领域,无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以及使用相同类似商标等商标法的基本问题。因此,如果同一个通用网址只能为一个主体所有,根据CNNIC发布的《通用网址注册办法》第二条,“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通用网址的注册申请,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完成通用网址的注册”,被投诉人先注册了通用网址“平安”,因此投诉人虽然作为商标权人,也无权要求被投诉人停止注册和使用“平安”。


另外,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做法有通过通用网址争议谋求“商业利益”的嫌疑。投诉人没有与被投诉人进行磋商,便提起通用网址争议,只希望通过持有“平安”注册商标的权利及字里行间显示出的企业规模和经验来强行取得通用网址“平安”。


三、专家组意见


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通用网址注册人在投诉人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下述主张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全部事实,认定投诉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根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投诉人的“平安”文字商标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获得了中国商标注册。投诉人就该商标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投诉人的名称“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国家工商局登记。投诉人就这一名称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权。


(二)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平安”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平安”相同。


鉴于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表示地域、字号、行业类别及组织形式的多个成份构成,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平安”与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不近似。


(三)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平安”具有正当理由。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认定投诉人是“平安”商标的注册人,而且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平安”经广泛宣传,已经在保险市场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


但是,“平安”是汉语中的普通词汇,并非投诉人所独创。投诉人就“平安”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不能阻碍其他人将“平安”作为一个普通词汇使用。投诉人的商标“平安”在保险市场的知名度也不足以使这一标志在一切领域都与投诉人相联系。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到,被投诉人“网址下的内容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没有任何关系”。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也提到,“‘平安’作为一个吉祥用语,拥有该通用网址的网络服务中也不会特指投诉人的单位和品牌,在主页上不涉及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专家组认为,由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处于不同的领域,而且被投诉人是将“平安”作为一个普遍词汇使用的,所以被投诉人享有使用“平安”一词的表达自由,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平安”具有正当理由。


(四)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不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平安”极易与投诉人的商标“平安”相混淆,极可能给投诉人的业务造成损害。被投诉人对此作了辩解。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平安”商标虽然具有知名度,但却是与其保险业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投诉人的强大广告宣传和品牌创建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投诉人大量的广告(例如与中央电视台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内容都是“平安保险”,而且“在(投诉人)总公司及全国700多家分支机构办公司挂牌和职场布置、业务单证和财务单证、宣传产品包括司徽、司旗、手提袋、纪念币等的版面设计、与友好单位往来的礼品包装和标签、举行对外活动时制作的横幅、标语、文化衫、纪念品、奖品、宣传工具、活动道具以及员工使用的办公用品如笔记本、台历、信纸、信封、电脑鼠标垫、固定资产标签等等全部使用‘平安保险’商标标识。”


然而,正如投诉书所述,“被投诉人及其负责人,名称与‘平安’没有丝毫联系,其网址下的内容也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被投诉人注册指向自己网站的通用网址“平安”,就不属于提供保险服务或者其他与投诉人业务类似的服务的行为。


专家组认为,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分别属于不同领域的情况下,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通用网址的目的就是为了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因此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具有恶意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裁决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决,投诉人以被投诉人注册的“平安”为争议通用网址的投诉不能成立,驳回投诉人有关要求将争议通用网址转移给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独任专家:薛虹


二ОО二年三月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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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5 21: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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