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主题] 急急!!!!2000元可以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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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2 00: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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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30日我与一家发廊签了一份(学徒)合同,主要内容是我在发廊学2年,并交了2000元作为伙食与住宿费。2年到期店里退回我2000元伙食与住宿费,不满2年我离开发廊我要陪2000元。
        9月8日我向店里请了2个月事假,(向总经理打了书面假条)。9月25日我发现店里没有给我发工资(我有工作提成的,店里都在25日通过银行发放当月工资的)。大概28日我给店里(部门经理,工资有她管理?)打电话说了此事。店里说国庆前后给我打上。(店里开始说是以为我自己走人的,还问我来不来的,我说是要回来的,我是请假的)(店里可能把我的电脑档案也檫了)
     10月25日我发现店里还是没有给我(9月份的)工资,我就打给老板(不是总经理)说怎么把我开除了,工资也不给?
    1月2日我去店里与老板和管工资的人谈,我说因为出现这个事情,我不好意思来了(我不想来上班了之意)。谁知老板大怒,拍桌子摔眼镜,说我打官司也会输??我们闹僵了。
问:
     店里明明开始是以为我人走了的,所以不给工资,我可不可以就此事而与店里解除合同,可不可以要会那个2000元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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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4 13: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根据你所述的案情,九月份工资如果按约定应当支付的而没有支付,当属违约。用人单位(发廊)违约在先,你可以随时通知店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归还2000元的伙食费。
法律根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具体解决方式,你可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人建议应先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在城中(六中)交叉路口,原劳动服务公司(现为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的四楼。电话7997198。队长姓李。具体操作有可能会被扣除你在店里工作的近五个月的伙食费,如果能有这个结果,本人建议还是接受为好。否则一路的仲裁或者诉讼很累人的。
在投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政府旧楼的二楼,经办的负责人姓黄。在得到仲裁结果后还未能解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 本帖最后由 成林 于 2007-2-24 13: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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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18: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你又不是没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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