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男子醉驾超标电动车获刑 宁德首例超标电动车“醉驾”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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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3: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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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醉酒驾驶超标的电动车上路,也属醉驾范畴,也可能被判刑。近日,福安小伙艾某就因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撞上他人车辆,而被福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9000元的罚金。艾某成为宁德首例因醉驾超标的电动车被判刑的人。   2012年9月10日20时50分许,艾某在喝了酒的情况下,载着一男一女,骑着电动车回家。他从福安市罗江开发区沿国道104线往甘棠镇方向行驶,途经罗江地税分局门前路段时,撞上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轿车,致使两辆车局部损坏,艾某和电动车上另一男子也受了伤。
  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艾某满身酒气,对其进行检测后发现,艾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26.7mg/100ml,超过醉酒驾车标准80㎎/100ml近3倍。此外,通过检测也证实,艾某所骑的电动车明显大于国家最新规定的非机动车标的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才算是非机动车,而超出“国标”的电动车则被认定为机动车。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后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艾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需承担损失赔偿。此外,法院审理认为,艾某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其行为对道路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危险,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
  超标电动车速度已达到中速行驶的摩托车,已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驾驶者饮酒后,尤其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威胁更大。在此,法官提醒市民,千万不要因醉驾电动车而心存侥幸,因现在市面上大多数电动车都已超出“国标”,严格意义上说已经是机动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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