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容留介绍卖淫 美容厅店主被判8个月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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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09: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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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光银 郑秋卉) 近日,福鼎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认定被告人彭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据查,2012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在其经营的位于该市桐城街道某小区美容厅内,将容留的失足妇女敬某某、郑某、岑某某三人,以每人150元的价格分别介绍给嫖娼人员王某某、垄某某、陈某某,并容留六人在美容厅二楼三间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彭某从中每人抽成60元,后该六人被福鼎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彭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参与卖淫嫖娼的失足妇女及嫖娼人员等六名也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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