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标价1.9元 收银时却变2.5元 消费者投诉获赔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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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0 17: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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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网消息(周光银 夏建军) 近日,福鼎一超市货架上标价1.9元的冰激凌,在消费者付款时,收了消费者2.5元,消费者发现后与商家协商未果,随后向福鼎市工商局12315投诉。工商局工作人员介入后,超市方承认因自己管理失误导致消费纠纷,赔偿消费者500元。

  日前,福鼎的陈先生在福鼎某超市购买了一盒品牌三色杯冰激凌,货架标价1.9元,收银台结算时却是2.5元。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按照消法规定赔偿,但商家只按此商品多收取的款项3倍赔偿,双方协商无果,陈先生向福鼎市工商局12315台投诉。

  福鼎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了解,发现此案例是因商家在对商品调价时,电脑录入与价格标签衔接不符所引起的差错。

  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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