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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法院消息(缪拯民)日前,福鼎法院太姥山法庭受理了一起劳务费纠纷案。王某受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派,担任公司承建的福建某超纤制品有限公司围墙工程的负责人,监督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而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又将这项工程发包给了周某。
为确保工期,经王某同意,周某雇用了两名民工,王某与周某口头商定,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是每人日工资120元,工程竣工后,由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给付。
此后,两名民工共工作52天,应得报酬6240元。两名民工的工作情况由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记工员在记工表中明确记载,并由王某签名确认。
然而在工程结束后,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拒付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两名民工起诉至太姥山法庭,要求雇其工作的介绍人周某给付劳务报酬。
经法院调解,周某给付了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后周某以合同约定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应由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为由,起诉要求王某及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其已垫付的劳务报酬624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周某的口头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此外,王某作为工程负责人,与周某达成口头协议,同意其雇佣行为,则应代表公司履行支付义务。
在法庭主持协调下,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王某与周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周某已垫付的民工劳务费6240元。(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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