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福鼎鉴定中心既然无法鉴定患者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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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15: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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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12年1月6日,患者洪某因摔倒造成创伤性颅脑损伤,入住被告福鼎某医院,诊断结果为:创伤性颅脑损伤;左侧颞枕叶硬膜下血肿;左侧额颞枕多发脑挫裂伤伴小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经“左侧颞枕叶硬膜下血肿、脑内血肿及脑挫裂伤病灶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后,患者洪某神志转清。
  2012年1月29日,患者洪某出现腹部及手部皮疹,福鼎某医院遂部分停用可疑药物,以抗组胺、抗过敏等对症处理。
  2012年2月3日,经会诊后考虑“中毒性表皮坏死”,被告福鼎某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并办理转院。患者洪某在被告福鼎某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用77357.04元,其中住院医疗费76152.55元,门诊费用1204.49元,在住院费用中自2012年1月29日起医疗费用为3005.76元。在转院过程花费车费1700元。
  2012年2月3日,患者洪某转入福建某医院,入院情况为:神志清楚,全身多处水疱,大面积表皮剥脱(面积﹥30%),诊断为:颅脑外伤术后;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阑尾切除术后。
  2012年2月9日,患者自主呼吸暂停,呼之不应,心率下降,应患者亲属要求放弃治疗,自动出院,经院方同意办理出院。出院诊断为: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等,出院情况:生命征不稳定,神志不清,全身表皮大面积坏死剥脱(面积﹥90%)。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38797.73元,其中住院医疗费37339.41元,门诊费用1458.32元,回程花费车费6300元。患者洪某在福建某医院住院期间,其妻子夏某及儿女洪大某、洪小某入住福州某酒店,共花费住宿费2916元。
  患者洪某死亡后于2012年2月13日进行火化。由于双方对医疗是否存在过错产生纠纷,洪某的妻子及儿女诉至福鼎法院。
  福鼎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和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福鼎某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以明确其是否存在过错。鉴定机构认为因无患者洪某尸体检查资料,无法明确死亡原因,均决定不予受理。本案医疗过错鉴定虽无法鉴定,但从患者整个治疗过程可以认定,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药物过敏造成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且被告使用药物系非国家规定致敏药物,被告医务人员在使用时并无不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告福鼎某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洪某于2012年1月29日腹部、手部出现皮疹时,应当首先采取停用一切可疑的致病药物,而被告医务人员在2月2日仍使用可疑药物洛活喜,致使患者病情加重,虽不能确定系该药物过敏造成患者死亡,但被告医务人员未及时采取诊疗义务,应对患者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洪某在摔到颅脑损伤情况下到被告福鼎某医院处诊疗,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医务人员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和伪造、篡改部分病历,推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事实,法院认为被告福鼎某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据此,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福鼎某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夏某、洪大某、洪小某、洪某美、洪某珠各项损失人民币281811.2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案件审结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并已依据判决履行完毕。
  作者: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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