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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受他人雇请,以人民币200元为报酬前往福鼎市白琳镇帮助“搬运石材”,可是故事的发展却不是这么简单。 2014年6月29日22时许,李某与黄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钢钎、斧头、钢钳、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在福鼎市白琳镇汇合,后又驾驶摩托车前往白琳镇棠园村。当日23时许,李某等人抵达棠园村,经过该村上厝一段陡坡后到达一处空地处。黄某等人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携带的钢钎等工具撬挖空地上一尊石雕狮像并示意李某帮忙搬运,李某遂共同将该石雕狮像搬运至摩托车后座,并用尼龙绳绑定,继而折返离开。 但当车行至陡坡中段处时,几人的行径被棠园村村民发觉,李某及黄某被当场抓获,作案工具也被当场查获。后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石雕狮像为三级文物,同时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被盗石雕狮像价值人民币92000元。 近日,经福鼎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盗窃文物案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李某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将前罪所判刑罚与本案所判刑罚予以并罚。 据此,福鼎法院对李某以盗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执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被盗的石雕狮像也已归还白琳镇棠园村。 原作者:夏岩缘、吴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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