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日志] 结婚前给付的财物属于何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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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5: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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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以来缔结婚姻,就有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现在依然盛行,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价值也在不断提高。而一旦发生纠纷,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矛盾。婚前给付财物是彩礼还是婚前赠与?如果是彩礼该怎么返还?
  是彩礼还是婚前赠与怎么区分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要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既不属于婚前赠与,也不属于彩礼。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什么情况彩礼需要返还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规定返还彩礼是否以女方有过错为条件,通常而言就应理解为无此条件。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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