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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辖区地处沿海,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流动频繁,环境日趋复杂,因为打架斗殴、偷窃等等法律问题频繁出现。
2002年6月间,黄某向他人购得一支自制鸟铳用于打猎,后携带鸟铳随自己住处搬迁,并保存于本市磻溪镇杜家村原杜家小学教学楼(已荒废)其现住所。2014年12月22日,福鼎市公安局经群众举报后在该教学楼二楼第四间房间内查获该鸟铳。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自制鸟铳机械结构正常,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能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并于2015年5月4日被告上法庭,福鼎市法院公开审理,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叶峰出庭支持公诉,经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且扣押枪支,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2013年2月17日14时许,陈某甲在本市前岐镇福盛路6号“日夜海鲜楼”用餐后,窜至“日夜海鲜楼”顶楼,通过阳台攀爬至隔壁邓某家中,盗走邓放在三楼后间床头柜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720元,后准备离开时被邓发现,陈某甲遂沿楼梯往下逃跑至一楼前间,被邓家属庄某甲、庄某乙拦住,陈某甲便将盗窃所得的现金丢弃在地上,欲逃跑时被庄某甲等人拦阻。于2015年2月15日被告上福鼎市法院,经审理,陈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2年9月间,谢某因缺钱,遂虚构一条主要内容为“义卖佛珠给宁德市紫竹寺普惠老师父治病”的消息在互联网上发布,至2014年6月,共骗取款项96370元,全用于个人开支。2014年6月24日,谢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于2015年3月23日被告上福鼎市法院,经审理,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4年7月16日晚,袁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及亲友在本市白琳镇玄武路“姐妹KTV”内喝酒,张某乙及其姐夫张某甲也在该KTV内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袁某甲因琐事与张某甲、张某乙发生争执,后与吴某乙共同对张某乙拳打脚踢,期间袁某甲又持KTV内的塑料座椅打砸张某乙肩部。张某乙被搀扶出KTV门口后,袁某甲、吴某乙再次对张某乙拳打脚踢,吴某甲见状遂从附近拾取一根竹棍猛击已被打倒在地的张某乙头部,并摔、踢张某乙。经福鼎市公安局法院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张某乙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颅骨骨折伴颅内少量积气,右侧锁骨粉碎性骨折,L3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袁某甲、吴某甲、吴某乙于2014年7月17日、同月29日、同月29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共同赔偿张某乙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0元,取得张某乙的谅解。2015年2月10日,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袁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福鼎市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吴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4年11月22日至同月25日间,王某甲虚构其表嫂急需用钱、其父亲生病住院需花费等事由,先后四次骗取林某乙借款共计人民币86000元,用于偿还个人赌债及生活开销。后王某甲逃离本市,造成林某乙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6000元。2015年3月16日,王某甲被告上福鼎市法院,经审理,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并责令王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其退赔林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86000元。 2015年1月9日14时许,林某在本市一辆开往桐城明珠小区的3路公交车上,趁雷某不注意之时,伸手窃取雷某随身携带手提包内财物时,被车上群众发现并制止,后被扭送至福鼎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27日被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林某犯盗窃罪,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论坛君提醒:罗列了这么多案例,在此只想说,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切不可触犯法律法规,否则将会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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