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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建院60多年,受理过无数案件,在今年的7月8日,福鼎法院审结了一起建院60多年来,最大的一起民事纠纷案! 7月8日福建福鼎市法院8日披露,该院近日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标的额逾900万元人民币。据介绍,这是该院建院以来审结金额最大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福鼎市某油茶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茶籽开发公司”)与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合作联社”)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向合作联社借款900万元,并提供其所有的山场林木使用权作为抵押。夏某、方某、陈某、福鼎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为油茶籽开发公司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后,油茶籽开发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按季结清利息义务,夏某、方某、陈某、福鼎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在借款人油茶籽开发公司未能偿还借款利息时,也未能履行保证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油茶籽开发公司与合作联社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油茶籽开发公司借款后未能依约按季支付借款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夏某、方某、陈某、福鼎市某木业有限公司系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此外,油茶籽开发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山场林木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并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合作联社对上述抵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油茶籽开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若未在期限内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合作联社对油茶籽开发公司所有的林木使用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夏某、方某、陈某、福鼎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福鼎法院先前也受理过多起借款逾期未还款的民事纠纷案件,却没有一起涉及到900万以上的巨额款项! 在这里论坛君很想说,公司不宜向银行借太大的款项,会对公司的运营影响很大,公司每个月的利率额不一定能达到借款的利息,可能导致公司破产。向银行贷款,借款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二)借款人需要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三)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根据单贷款质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予以适当减免。
来源:陈晨阳、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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