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利用银行征信系统出错 “老赖”欲钻空子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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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1: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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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征信系统出错,在被执行人未还款的情况下竟显示已还款项,被执行人因此欲耍赖“钻空子”,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法院经严格审查依法驳回执行异议。

据了解,2014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 福鼎某银行因与被执行人裘某、余某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 福鼎法院,被执行人裘某与余某系夫妻关系。

2014年5月20日,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裘某、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

由于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迟迟没有还款,2014年9月17日,某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15年5月12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裘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而被执行人裘某、余某却对此提出执行异议。

原来,被执行人裘某、余某经查询裘某个人征信记录,结果显示“2013年2月7日福鼎市某银行发放的100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截止2014年8月已结清。”因此,被执行人以涉案贷款已在执行前结清为由,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所有执行请求,并停止对异议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确已还款,为何银行还要申请强制执行呢?事有蹊跷,法院依法调取了裘某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在申请执行人处的还贷情况进行缜密调查,结果均显示涉案贷款未偿还。且异议人裘某、余某亦未能举证其已偿还涉案贷款,原来只是银行征信系统出错,险让被执行人钻了空子。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依据该生效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裘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异议人裘某、余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依法驳回异议人裘某、余某的执行异议。(来源:大宁网消息(夏岩缘 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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