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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申报工作即将开始,根据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鼎政办【2012】130号《福鼎市潮音岛—山水名都(五号地块)限价商品住房分配销售方案》、福鼎市人民政府鼎政综【2012】20号《福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 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及新就业两年以上大中专毕业生(含两年)、引进人才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 二、购房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户口为本市城镇户口(大中专毕业生具有本市户口、引进人才不受户口限制); 2、人均年收入低于40428元、资产20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子女住父母家或父母住子女家)的住房困难户; 3、没有购买过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安置房等福利性住房,没有享受过住房工龄补贴等房改待遇; 4、已入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限价房6个月后需退出原保障住房; 5、已经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但住房尚未分配的单位职工(居民),不能申请购房; 6、在异地(包括各乡镇、龙安管委会所在地)有私有住房的,不能申请购房; 7、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8、既符合限价房申报条件,又符合其他保障性住房申报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根据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布的房源,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申报,并按要求予以公示: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后,由所在单位初审、公示无异议,有主管单位的申请人报主管单位复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2、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等员工提出申请后,由所在企业初审、公示,报市经贸局复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3、新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提出申请后,由所在单位、企业初审、公示,报市人事局复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4、上述公示地点应设在能被公众广为知晓的地方,公示期需满7天以上。 四、申请购买限价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具结书; 3、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开具的现住房证明,所属的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一季度的收入证明; 5、大中专毕业生需提交学历证明及就业证明; 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员工需提供失业、就业登记证,劳动就业证明、养老保险缴纳两年以上证明; 7、其它。 五、申报地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申报。 六、申报时间: 2012年10月23日——10月31日止。 七、填报须知 1、本表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后统一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并附表一纸质文档和表一、表二电子表格(Excel格式)。 3、申请表从附件下载两张图片后打印成A3双面格式。 4、申报单位、上级主管单位需拍摄公示照片上报住房保障中心存档。 |